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筑牢制度型开放坚实根基

山东港口青岛港,繁忙作业的外贸集装箱码头 作者:俞方平/来源:中经视觉
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制度支点。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导向,是我国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提质扩容,加快数字贸易、绿色贸易及供应链安全等关键领域的规则衔接与标准对接等,这一系列部署从宏观政策层面强化了高标准规则对接在新发展阶段的基础性与引领性作用,为“十五五”时期我国深化对外开放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与制度支撑。
实践与成效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已不再是单纯的外部制度适配问题,而是嵌入高质量发展逻辑中的关键制度变量。通过强化产权保护、降低契约执行成本以及提升信息披露水平,高标准规则能够显著改善市场运行的制度环境,对实现经济增长内生化具有关键意义。一方面,高标准规则通过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与制度透明度,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另一方面,其通过约束低效与高污染生产方式,倒逼产业结构向技术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十四五”以来,我国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方面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首先,在多边与区域层面,我国深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高质量实施,并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参照,全面启动高标准规则压力测试。2025年,中国与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在吉隆坡正式签署,成为我国在区域规则体系中实现深层次对接的标志性成果。该议定书新增数字经济、绿色经济、供应链互联互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中小微企业5个领域,确立了以规则协调、标准互认为核心的合作框架。2024年,我国与东盟贸易额达9823.4亿美元,较2002年增长17倍,显示出了规则对接与标准协同所释放的结构性红利。上述制度性安排在促进贸易规模扩张的同时,通过优化要素配置机制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驱动了对外贸易结构的持续演进与升级。伴随着高标准规则的持续嵌入,高技术产品与中间品在贸易结构中的占比逐步提升,服务贸易在跨境交易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强化,数字贸易与绿色贸易则加速演化为外贸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其内在逻辑在于,规则对接通过降低制度性摩擦并强化标准兼容性,使我国能够在更深层次上嵌入全球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从而推动对外贸易比较优势从以传统要素的成本驱动转向以制度质量与技术能力为核心的转变。其次,各地积极探索规则衔接与标准共建的新路径,形成了“多点突破、系统协同”的局面。从已有实践看,规则对接通过3条路径发挥作用:一是通过降低制度不确定性,改善企业预期并促进投资决策;二是通过标准互认与流程简化,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三是通过倒逼企业提升合规能力与技术标准,实现“以规则促升级”的动态调整机制。
在上述作用机制的驱动下,地方层面的制度创新逐渐成为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的重要实践载体,不同区域基于自身产业结构与开放基础展开了差异化探索。江苏始终聚焦外资企业关切,立足自身情况,自主有序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政务服务国际化方面,江苏已完善多语种政务服务体系,在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外资企业服务专窗,实现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高频事项全程网办、跨域通办,显著降低了外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体现了规则执行层面的效率优化。在外资企业权益保护方面,江苏依托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强化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并通过引入外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提升规则制定的包容性与国际兼容性。在配套体系建设方面,通过完善国际物流网络、涉外法律服务及跨境金融支持体系,为高标准规则运行提供制度基础设施支撑。江苏连云港在推进海铁联运、中欧班列等多式联运方面积极探索,有效增强了江苏与海外市场的物流通道连通性,降低了跨境贸易中的制度性成本与物流成本,为支撑区域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来看,江苏的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执行效率提升”,更在于其通过制度整合实现了规则对接的系统性嵌入,从而显著提升了规则运行的整体效率与稳定性。
基于自身产业结构与开放基础,不同地区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差异化的制度创新路径,进一步拓展了规则对接的实践边界。浙江聚焦数字贸易标准化改革,建成了覆盖报关、结算、税务全链条的数字通关体系,形成了可复制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依托数字经济基础优势,浙江通过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与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在数据流动、电子单证、跨境支付及数字身份认证等关键环节率先开展规则创新,构建了以数据要素流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浙江不仅实现了贸易流程的数字化重构,还能够通过标准接口统一与数据互认机制,显著降低跨境交易中的制度摩擦成本。此外,在推进“单一窗口”数字化升级的过程中,浙江将监管、服务与交易环节进行深度整合,推动形成了“规则内嵌于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效实现规则执行由人为裁量向系统自动化的转变。这种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规则对接路径,本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规则执行的确定性与可复制性,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竞争提供了实践基础,从而在更高水平开放平台上,规则对接逐步由单一领域突破转向系统性制度集成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则以“规则集成创新”引领高标准制度建设,在投资准入、税收政策、航运管理等领域率先对接国际通行标准,推动自由贸易港规则体系与国际高标准接轨。从制度设计逻辑看,海南自贸港强调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大幅缩减外资准入限制,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在贸易规则方面,通过推进“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等制度安排,降低跨境交易成本,增强贸易吸引力。在航运与物流规则领域,海南通过对标国际高标准港口管理规则,优化船舶登记、航运服务及多式联运制度安排,提升区域物流枢纽功能。同时,在数据跨境流动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海南也在探索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制度路径,力图在新一轮规则竞争中占据先发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的“规则集成创新”并非单一制度突破,而是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现多项制度的系统集成与协同运行,从而构建接近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的制度环境,这为我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试验场。
结构性挑战与提升路径
总体来看,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步伐显著加快,但也面临着多重挑战。一是部分领域制度兼容性不足,规则适配的深度与效率有待提升;二是服务业开放层级较低,金融、通信、教育等关键行业的准入条件与监管框架尚未完全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三是企业的规则认知与合规能力不足,对高标准协定条款的理解与应用存在明显短板。以上问题在本质上反映出我国制度供给体系与高标准规则之间存在“结构性错配”的现象。一方面,部分领域仍保留较强的行政性干预特征,与高标准规则强调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存在张力;另一方面,企业作为规则执行主体,其制度学习成本较高,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应对复杂规则体系时面临显著的信息不对称与合规成本压力。这种“宏观制度、微观主体”之间的断裂,制约了规则红利的充分释放。因此,应进一步从规则体系建设、产业标准协同与企业规则适应力三方面发力,系统推进对接路径优化,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中的制度主动权与竞争力。
一是完善制度供给体系,增强规则衔接能力。要把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十五五”时期制度型开放的核心任务,统筹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与CPTPP、DEPA等高标准协定的压力测试与规则评估,构建跨部门协调机制,重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规则、环境与劳工标准等领域的制度对接。同时,应强化制度透明度与政策稳定性,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机制与规则解释体系,降低制度不确定性对经营主体的影响。此外,可探索“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组合,以实现开放与监管的动态平衡,从而提升制度体系的国际兼容性与可预期性。进一步而言,应推动制度供给由“被动适配型”向“主动设计型”转变,通过前瞻性制度安排提前对接未来国际规则演进方向,从而在规则竞争中占据先发优势。
二是深化标准对接与产业协同,推动规则落地转化。规则对接的实质在于标准互认和技术兼容。应以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建立规则共建、标准协同、数据互通的产业合作体系。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在技术标准、质量认证与数据接口等方面实现协同统一,以降低跨境生产与交易中的制度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将国内技术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在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数字服务等领域形成“技术、标准、规则”一体化竞争优势。这种由“产品输出”向“规则输出”的转变,是实现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从产业组织结构角度看,这一过程将推动我国企业由单一产品竞争转向系统性规则竞争,从而提升整体产业链的抗风险能力与国际议价能力。
三是提升企业规则认知与合规能力,强化微观层面对接水平。企业作为规则对接的直接主体,其制度适应能力直接决定规则红利的实现程度。因此,构建以政府、行业协会与专业服务机构为核心的多层次规则服务体系,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在环境标准、数据安全与劳工保护等方面主动对标国际规则,是降低企业获取规则信息的成本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此外,应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通过“以点带面”提升整个产业的规则嵌入能力。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不仅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支点。
综上所述,在全球经贸规则加速重塑的背景下,规则本身正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载体。高标准经贸规则已从外部制度约束转变为塑造开放型经济体系的关键制度基准,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规则标准的引入与内化,重构市场运行的制度边界与行为预期。因此,持续推进高标准规则对接,提升规则适应能力与制度响应能力,有助于我国在复杂外部环境中增强制度稳定性与开放韧性,为我国参与全球经贸治理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江南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岳文
编辑:马明 吕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