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刊

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逻辑

2026-06-23 来源:经济 陈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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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逻辑

2026-06-23 来源:经济 陈福中 加入收藏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周期性波动与体制性约束相互交织。如何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命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向纵深推进,对政府行为尺度、市场基础制度、要素资源配置和公平竞争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深入把握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协同演进逻辑,不仅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质量,更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能否在复杂环境中形成持续稳定的制度优势。

从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进程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此消彼长,也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边界划分,而是在生产力发展、市场体系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不断调适与重塑的动态关系。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通过价格双轨制、放权让利、特区试点和乡镇企业发展等方式,为市场机制生长提供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政府逐步从直接的资源配置者转向制度规则的供给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发展战略的引导者。进入新时代,面对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绿色转型、区域协调和安全发展等新任务,政府作用更加强调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和协同性,市场作用更加强调竞争性、开放性和创新性。由此形成的并不是政府替代市场,也不是市场排斥政府,而是两者在高质量发展目标下的功能互补。

深刻理解这一协同关系,需要摆脱把政府和市场简单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有效市场不是无政府的市场,而是产权明晰、规则统一、竞争充分、价格灵活、要素流动顺畅的市场;有为政府也不是无所不包的政府,而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通过制度供给、宏观调控、公共服务、战略引导和风险防控,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秩序、促进长期发展的现代政府。只有在市场能够充分发挥选择、激励和淘汰功能的领域,政府才能更好减少不必要干预;也只有在政府能够提供稳定预期、公平规则和公共产品的条件下,市场机制才能真正有效运行。因此,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的统一。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演进的历史脉络

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表明,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在既有成熟市场体系中展开的自然过程,而是在政府主动推动制度变迁与逐步释放市场活力的过程中实现的。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通过试点探索、局部突破、经验总结和制度推广,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拓展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无论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还是经济特区、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抑或价格、财税、金融、国企、土地和要素市场改革的推进,都体现出一种鲜明的制度演进逻辑:政府通过有限范围的制度试验降低改革不确定性,市场通过实践反馈检验制度安排的有效性,最终将成熟经验上升为更大范围的制度规则。

从改革起点看,政府首先承担了破除传统计划体制约束、培育经营主体和释放微观活力的功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营主体并不是天然成熟的,价格信号、竞争机制、产权约束和交易规则也并不完备。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自发演化,市场体系的形成可能面临高交易成本、高制度摩擦和高不确定性。政府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推进价格改革和完善基础设施,为市场活动提供了基本空间。这一阶段的有为政府,主要表现为打破旧体制束缚、培育市场因素和放开经济活力;有效市场则在竞争扩展、主体成长和价格发现过程中逐步形成。

从体制确立看,政府与市场关系逐步由“放活”转向“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改革的重点不再只是给市场让出空间,而是建设与市场运行相适应的基础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财税制度、金融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市场机制从局部有效走向系统有效。政府职能也随之发生深刻转变,从直接审批项目、分配资源、安排生产,逐步转向制定规则、提供服务、维护秩序和实施调控。市场不再只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是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土地等各类要素配置的重要机制。政府不再主要依赖行政命令配置资源,而是更多通过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公共服务和宏观政策框架塑造市场环境。

从新时代发展要求看,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进入“协同增效”阶段。高质量发展强调创新驱动、结构优化、绿色转型、共同富裕和安全韧性,这些目标既需要市场机制激发效率和创新,也需要政府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绿色低碳转型、区域协调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重大风险防控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过程中,单个地方或部门的局部政策可能导致市场分割、重复建设和资源错配,只有通过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监管规则、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才能让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转化为资源配置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由此可见,新时代的有为政府,重心不在于回到直接管项目、管企业、管价格的传统方式,而在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升制度供给质量,使市场有效运行具有更坚实的制度基础。

上述历史演进还表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是静态划线,而是随发展阶段、技术条件、市场成熟度和治理能力变化而动态调整。在市场尚不成熟、外部性明显、公共品供给不足或系统性风险突出时,政府需要主动补位;在市场能够通过竞争和价格信号实现有效配置时,政府则应减少不当干预,避免越位和错位。边界的关键不在于政府作用大小,而在于政府作用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是否提升整体效率、是否改善公平秩序以及是否增强长期发展能力。正是在这种动态适配中,中国形成了不同于传统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的制度优势。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互动的内在机理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能够形成协同,并不是因为二者天然一致,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制度安排把国家战略目标、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公共利益连接起来。其内在机理集中体现在产权保护、竞争秩序、宏观调控、公共品供给、试点推广和风险治理等多个方面。

从产权与预期看,政府制度供给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市场交易建立在稳定产权、契约执行和预期可持续之上。没有清晰的产权边界,经营主体就难以形成长期投资意愿;没有稳定的政策预期,企业就会倾向于短期化行为;没有公平的司法和监管环境,市场竞争就可能被关系、垄断和地方保护所扭曲。因此,有为政府首先要体现在产权保护和规则稳定上。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都是提升市场有效性的前提。政府越能以法治方式提供稳定规则,市场越能够以长期主义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各类经营主体越能够形成稳定信心。

从价格与竞争看,有效市场是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的核心机制。市场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价格能够反映稀缺程度,竞争能够促使资源流向效率更高、创新能力更强以及需求匹配更好的主体。无论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还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都离不开市场对技术路线、商业模式和企业效率的持续筛选。政府如果过度替代市场选择,容易造成低效投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但如果政府缺位,市场也可能因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而陷入失灵。因而,政府的重点应当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市场监管体系,使优胜劣汰真正建立在规则公平基础之上。

从宏观稳定看,政府有效作为是市场长期运行的重要条件。市场机制具有灵活性和自我调节能力,但也可能出现顺周期波动、预期共振和系统性风险。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需求不足、金融风险和就业压力,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协同发力,稳定总需求、改善预期、维护金融安全和保障基本民生。宏观调控的目的不是替代微观主体决策,而是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的宏观环境。特别是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和国内需求结构变化的背景下,稳定预期本身就是重要的制度供给。政府调控越精准、越透明、越可预期,经营主体越能够根据真实价格和长期趋势作出有效投资决策。

从制度功能看,有效市场的本质是让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个真正有效的市场,不只是交易活跃的市场,更是产权清晰、规则透明、预期稳定、竞争公平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没有这些制度条件,市场可能表现为低水平竞争、重复建设、地方保护、信息不对称和资本短期化,甚至在某些领域放大风险。因此,建设有效市场并不是把政府作用压缩到最低,而是要求政府为市场有效运行提供更高质量的制度基础。

从政府职能看,有为政府的关键不在于管得多,而在于管得准、管得好、管得有边界。政府需要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承担责任,包括基础制度供给、宏观经济稳定、公共产品提供、收入分配调节、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等。特别是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技术创新、绿色转型、区域协调、共同富裕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任务,往往具有显著的外部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单靠市场自发选择难以形成充分投入。政府要通过战略规划、法治保障、标准体系、公共平台、财政金融工具和监管规则,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符合长期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而不是回到简单替代市场与直接配置资源的老路。

从协同机制看,“有为”与“有效”的统一必须建立在边界清晰、权责一致和激励相容的基础之上。边界清晰,是指政府主要管规划、管规则、管环境、管监管和管公共服务,市场主要管选择、管竞争、管效率、管创新和管收益。权责一致,是指政府出台政策要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和执行责任,经营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风险责任和合规责任。激励相容,是指公共政策既要服务国家战略,又要尊重企业盈利逻辑和投资回报规律,使国家所需、市场所能与企业所愿在制度安排中实现相互衔接。只有这样,政府作为才不会异化为行政替代,市场活力也不会滑向无序扩张。

现实运行中结构性矛盾的深层审视

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中,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协同从来不是静态拼图,而是一种充满历史惯性与现实张力的动态磨合。体制转轨遗留的旧矛盾与高质量发展催生的新挑战彼此交织,倒逼我们以更富穿透力的眼光审视其中的结构性问题。

近年来,负面清单持续瘦身,“非禁即入”已成普遍规范。然而,部分领域仍存在“玻璃门”或“弹簧门”。这些隐性壁垒并非明文禁令,而是溶解在资格条件过高、招投标标准暗藏偏向、信息披露不充分和地方保护等执行末端。统一大市场规则越清晰,此类末端折扣便越显刺眼——不仅挫伤长期信心,也令资源配置效率被迫打折。

如果说准入端考验的是规则执行的一致性,那么产业引导领域的张力则呈现出另一种结构性困局。国家围绕战略方向布局本属应有之义,但一些地方容易将新兴产业培育简化为铺摊子、扩园区和拼补贴,导致赛道拥挤。政府引导一旦缺少竞争中性约束与清晰绩效反馈,极易在追赶焦虑中造成资源错配;而纯粹依赖市场短期效率逻辑,又会使关键共性技术等长周期投入沦为集体行动困境。在战略雄心与微观效率之间,亟须设计更精细的激励相容机制。

产业层面的趋同尚未理顺,政策传递链条中的形变又叠加了新的复杂性。中央顶层设计往往具有极强的系统性与前瞻性,但在穿越科层传导的多重环节时,认识偏差、利益固化和问责压力可能导致其发生变异。“层层加码”“运动式推进”与“选择性落实”并非偶发,而是在环保、安全生产、地方债务等领域反复出现的执行症候。政策末梢的衰减若得不到系统治理,再严密的制度供给也会被稀释。打通“最后一公里”不能只靠增加督查与问责,更需要在激励设计、容错空间与信息反馈机制上做出适应性调整——而这恰是执行链条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将时间尺度拉长,一个更根本的错位便浮出水面——长期公共收益与短期市场回报之间的鸿沟。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生态保护与普惠养老等领域,普遍具有投资周期10年以上、收益外溢强烈且不确定性极高的特征。尽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等工具持续扩围,但多数企业态度仍显保守,不愿涉足需10年以上才能产生商业回报的项目,更倾向于两年至三年的产品化周期。若长期由财政独力支撑,既面临紧平衡的财力约束,也可能因缺乏市场化激励而效率不足。在此背景下,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多元投入机制,让公共使命与市场活力在更长时期内达成和解,已是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答题。

上述矛盾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而是必须穿越的结构性峡谷。隐性壁垒倒逼规则透明,战略与效率的冲突催生激励相容的制度创新,政策衰减呼唤治理重心下移与反馈再造,长期收益困境则孕育耐心资本与多元投入的土壤。正视这些张力,在动态调整中持续逼近最优解,正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走向深度协同的现实起点。

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动态适配

前述矛盾说明,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动态适配边界,统一大市场是最为关键的现实抓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也是重新校准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要场景。统一大市场不是简单扩大市场规模,而是通过制度规则统一、要素市场统一、商品服务市场统一和监管标准统一,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行政性垄断,使资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按照效率原则自由流动。其深层意义在于,把分散的地方市场、行业市场和要素市场整合为规则一致、竞争充分与循环畅通的现代市场体系,从而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配置效率和创新潜力。

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政府的首要责任是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一些地方出于招商引资、税源保护和政绩考核考虑,设置显性或隐性的市场壁垒;一些行业长期存在行政许可过多、资质门槛过高、数据不开放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现象表面上是个别政策安排,实质上削弱了市场在全国范围内配置资源的功能。政府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权平等保护和统一监管规则,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在要素市场建设中,政府的作用是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化和流动机制规范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和能源等要素的配置效率,直接决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然而,长期存在的流动壁垒影响了资源优化配置。政府需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完善传统要素流动制度,培育新型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规则。特别是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可共享和高外部性的特点,既不能以行政封闭替代流通,也不能放任无序交易,必须在权利界定、合规使用和场景开放之间形成动态平衡。

在市场监管中,政府的边界不是少监管,而是提高监管质量。统一大市场要求监管规则统一、监管程序规范、监管结果可预期。对涉及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领域,政府必须强化底线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则要避免用旧规则简单压制创新,通过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分级监管和信用监管,为创新留出合理试错空间。监管的目的不是增加经营主体负担,而是纠正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行为,使守法合规者能够在公平环境中扩大投资和改进技术。

在地方政府行为约束中,动态适配边界还要求完善政绩考核和财政激励机制。过去,地方竞争在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容易引发重复建设、违规补贴和债务扩张。建设统一大市场,并不是削弱地方积极性,而是把地方积极性引导到制度创新、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和产业生态建设上来。考核机制要从单纯看投资规模、项目数量和短期增长,转向更加重视创新质量、绿色转型、就业吸纳、债务安全、民生改善和经营主体满意度。

驱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演进

政府有为与市场有效之间并非自动传导,而是存在一个关键的转化枢纽,那就是制度供给的质量。制度供给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细越好,更不是越严越好。制度供给的质量,取决于稳定性、可预期性与执行一致性,三者共同决定政府行为能否切实转化为市场有效运行。

制度的稳定性是市场信心的基础。经营主体在进行长期投资和战略布局时,需要确定规则不会频繁变动。如果一项制度朝令夕改,或者不同时期政策取向差异过大,经营主体就会倾向于短期化行为,甚至观望等待。因此,政府有为首先要在制度设计上保持战略定力,避免因短期经济波动而过快转向。稳定性不是僵化不变,而是要求在核心制度框架上保持连续,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循序渐进。从历史经验看,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持续吸引国内外资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框架的相对稳定,为长期投资提供了可依赖的预期。

制度的可预期性是市场判断的前提。经营主体不仅需要知道当前的规则是什么,更需要知道未来规则的演变方向。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尽可能做到透明化和程序化。一项重大制度出台之前,应当有充分的意见征求和影响评估;制度实施之后,应当有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对于制度可能调整的方向和时间,也应当给出合理的预期管理。可预期性的本质,是将政府行为从偶然性干预转变为规则性治理。当经营主体能够相对准确地预判政策走向时,其决策效率就会大幅提升,资源错配的风险就会相应降低。

制度的执行一致性是市场公平的保障。中国市场规模巨大,区域发展水平不一,执行环节的差异性在所难免。但如果这种差异过大,就会严重损害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因此,提升制度供给质量必须着力解决执行层面的不一致问题。这既包括不同地区对同一制度的执行尺度统一,也包括不同部门对同一制度的理解适用统一,还包括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对同一制度的执行标准统一。执行一致性要求政府对自身行为进行标准化约束,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制度供给质量的提升还需要一套有效的反馈和修正机制。制度设计很难一次完美,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和修正程序,小问题就可能积累成大矛盾。因此,有为政府应当建立制度执行效果的监测评估体系,主动收集经营主体的真实反馈,并根据反馈及时调整优化。这种动态修正不是对制度稳定性的破坏,而是对制度生命力的维护。一个能够自我改进的制度体系,比一个僵化不变的制度体系更具韧性和适应性。

从更深的层面看,制度供给质量还涉及政府自身的激励约束问题。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其行为也受到激励结构的影响。如果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仍以短期增长为导向,就很难有动力去提升需要长期投入的制度质量;如果政策执行的问责机制不合理,基层干部就可能倾向于形式主义和避责行为。因此,提升制度供给质量最终要回到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上来。只有当政府自身的激励约束与市场有效运行的要求趋于一致时,制度供给才能真正成为连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转化枢纽。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协同演进,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核心经验之一。从早期的放权让利和体制外增量,到今天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历了深刻的调适。这一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不断试错、局部突破、经验总结和制度推广的循环中动态演进。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最终指向高质量发展的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仍需持续用力,隐性壁垒的清除远未到终点,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入深水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需要向更深层次推进。在这一进程中,政府需要始终保持对市场规律的敬畏,坚持法治原则,以制度供给者的姿态精准发力;市场则需要不断发育壮大,在公平竞争中激发创新活力,在优胜劣汰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经营主体的真实感受为最终评判标尺,持续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超大规模市场成为强大引力场。当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动态适配中形成合力,中国经济的持久动能必将更加充沛,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优势必将更加彰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陈福中

本文第二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贾维婷;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批准号:23JJB009)阶段性成果。

编辑:陈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