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走出境游保证金 旅行社跑路现象频现
曾在天津旅游市场叱咤风云20年,被市民亲切地称为“老袁”的袁学田,在上千名游客的骂声中去世了。
在此之前,由于“收取游客出境游押金不能按约退还,不向地接社支付团款,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他一手创办经营的、在天津家喻户晓的金龙国际旅行社,被天津市旅游局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更早之前,袁学田及其子袁博就已经不见踪影。一起消失的,还有数千名游客、总额高达千万的出境游保证金。
在此之前,由于“收取游客出境游押金不能按约退还,不向地接社支付团款,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他一手创办经营的、在天津家喻户晓的金龙国际旅行社,被天津市旅游局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更早之前,袁学田及其子袁博就已经不见踪影。一起消失的,还有数千名游客、总额高达千万的出境游保证金。

人回国了,保证金却飞了
“保证金到期那天,我觉得肯定好多人去取,想着过两天再去拿。结果当天下午,我们团里其他人给我发微信:‘你快来,钱可能要不回来了。’”任女士告诉《经济》记者,她和她的母亲参加了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金龙”)组织的“韩国双飞5天”旅游团,2015年3月19日出发,行前两人共交纳出境游保证金10万元。
根据合同,如果任女士没有“在境外自行脱团、滞留不归及逾期回国”,那么回国销签后,金龙将在2015年5月18日如数返还保证金。
然而,谁又能料到,人回国了,钱却不见了。
“我赶到那里,正好碰到金龙的副总经理袁博(即公司法人、总经理袁学田的儿子)。我和他说:‘如果金龙的资金有困难,你定个期限,1个月、2个月还是1年、2年,只要能把钱还给我就行。’袁博就告诉我俩字:‘没钱。’”
接下来的几天,越来越多的游客闻讯赶往金龙位于荣业大街的总部,要求其退还保证金。“21号早上8点半我又到了金龙,一直等到晚上8点半,也没等到老袁和袁博。”任女士回忆说,当天,金龙的员工都在收拾东西,原本挂在公司门口的营业执照和奖状也被人摘走了。
到了5月22日,连员工也不再露面,游客们终于意识到,这家在当地经营长达20年、连续8年被评为5A级信用单位的企业,居然“跑路”了。
“大伙儿赶忙去派出所经济侦查科登记,又去了和平区法院要求起诉金龙,后来还去了市政府和信访办反映情况。最后,旅游局的两个工作人员出面,了解了一下情况。”任女士说。
次日,天津市旅游局对金龙做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但此时,距离袁学田和袁博“消失”已近48小时,金龙旅行社也早已人去楼空,处罚几成一纸空文。
旅游局:保证金“于法无据”,没法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滞后的反应令受害游客十分不满。任女士回忆,交保证金时,“金龙的会计佟潇和我说,这笔钱(即出境游保证金),是怕我们在韩国不回来,由旅行社交给旅游局的保证金”。但更令他们感到受伤的是,在追问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尹大勇却一直强调:保证金“于法无据”,旅游局没法监管。
那么,“出境游保证金”到底是一笔什么钱?真的“于法无据”吗?
在凤凰国旅从事出境游批发业务的刘小姐告诉《经济》记者:“一旦客人在境外滞留不归,旅行社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被施以‘停签’处罚。”为了降低游客滞留不归带来的损失,旅行社通常会向选择出境游项目的客人收取相当数额的“押金”,等到确认客人回国后再行返还。如果游客存在滞留情况,保证金则归旅行社。
而在仔细阅读《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后,记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确实缺乏对保证金缴纳标准、监管办法及返还时间等的具体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与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指出,从根源来说,出境游保证金确实于法无据。但她同时告诉《经济》记者,保证金的产生也有其独特的背景。“最开始放开出境游的时候,大量游客通过旅行团滞留国外。找不到人了,谁来受惩罚呢?就只好惩罚旅行社。”
这样一来,旅行社既受到使馆的惩罚(比如停签),又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惩罚(比如罚款),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一个夹缝中,产生了这样的无奈之举。多年下来,各方面都默许了,也就形成惯例了。”刘红婴说。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韩玉灵则以“贷款买房”打比方称:假设我向银行贷款买房,如果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把钱还清,那么我的房子就归银行所有。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作为抵押,也是同样的道理。
“旅行社没有按期返还保证金,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作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局没有权力处罚,只能是调解民事纠纷。同时,如果某个责任主体的行为真的构成了犯罪,那么行政部门也确实没法管理。”韩玉灵说。
不过,在任女士看来,旅游局有责任提醒游客,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今年3月份,就有人因为金龙迟迟不返还保证金,向旅游局投诉。有这种事件发生了,旅游局能不能警示一下大家?最起码可以告诉大家,这笔钱不是旅游局要求收的。”
“职工团”:压低旅费为收取“保证金”
《经济》记者在任女士的旅游合同中,发现了极为蹊跷的一项。合同显示,任女士与旅行社双方约定“旅游费用为2680元/人”,但两人总计旅游费用却仅为“400元”。“韩国双飞5天”,为何价格这么低?
任女士解释说,由于金龙打的广告是“家属团”,他们当时并未怀疑价格有问题。“都是在金龙工作的熟人劝我们参加的,还和我们说:‘单位招待我们家属的,正好有名额。’现在看就是‘杀熟’。”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尽管天津市政府专门为调查金龙事件成立了工作组,也登记了受害游客的基本情况、受骗金额等信息,但始终没有将此信息对外透露。
“事发后,旅游局把旅行社(为办理销签业务而)代游客保管的护照收起来来了,让大家去旅游局领。到了7月份(事发一个多月后),旅游局还有1000多本待领的护照。”受害游客崔先生说,“有人说受害者有三四千人,有人说有七八千人”。
与此同时,多位参加“韩国双飞5天”项目的游客则告诉《经济》记者,他们交纳的旅游费大致在200元到1000元之间(发团时间不同,另有自费项目费用未计算在内),但保证金却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总量十分惊人。
“几百块的旅游费,金龙肯定是赔钱的。”曾在金龙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周先生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金龙这么做,当然不是为了赔钱,就是为了收更多的保证金。”
试想,每天有20人报名参加出境游项目,每人交纳3万元保证金,那么公司每天将有60万元滚动资金进账。“这笔钱放在旅行社,他们肯定不会原封不动地放着,肯定会使用。既然用了,那就有亏损、还不上的可能。”
周先生介绍,早先,金龙确实是以正价出售出境游项目,另外收取保证金。只不过,“前期的保证金在经营中用掉了,而大家又不愿意再用正价购买出境游项目,旅行社只能降价卖,才能收到保证金,把之前的‘窟窿’补上。”
实际上,根据周先生的描述,金龙的资金周转早已出现问题。2014年以来,金龙就时常拖欠员工工资。“欠两三个月,等有钱了一块还给大家。今年2月份发了一次工资,以后就再没发过。”
而随着金龙事件的爆发,旅游局要求旅行社不能再收取保证金。旅行社因此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多家天津当地旅行社选择“跑路”。
“冻结存款”或者第三方监管 保证金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部分游客借旅游之名滞留海外不归,这应当是公权力——而不是旅行社管理的。但是,作为经营者,旅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所以,我最开始特别主张旅行社采用这样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韩玉灵说。
据她观察,直到今日,仍然时有游客滞留境外不归的现象发生。“所以,我认为旅行社采取一定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
不过,韩玉灵也告诉《经济》记者,旅行社要求游客交付现金作为担保的前提,是自身也要讲诚信。而在今天,某些旅行社的经营者卷走保证金,确实给无辜的旅游者带来了很多麻烦。“我认为,旅行社应该审时度势,看到社会发生的变化:过去我们只能拿现金,但是现在可以有很多方式,比方说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既能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又能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与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则从一开始就不看好保证金制度。“我买什么服务,就付什么钱。”
刘红婴告诉《经济》记者,出境游保证金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畸形产物。而发展到今天,这一制度应当被逐渐抛弃。“政府当然有责任优化制度。但是他没有做,或者说做得不够好。因此,有了这种不法的、黑心的机构,利用传统制度,来满足自己犯罪的欲望。”
实际上,早在2008年,天津市部分旅行社就已经开始尝试出境游“零押金”。根据媒体报道,“担保公司为游客担保”或“签署银行、旅行社、游客三方协议,冻结银行存款”,都可以取代出境游保证金。
那么,时至今日,为什么保证金制度没有被彻底抛弃?
“旅行社之所以会保持这个习惯,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传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制度对于旅行社有益。”刘红婴说:“最起码,利息就是一大笔钱,这也是他们的一个收入来源。”
在今年年初,国家旅游局发布了2015旅游服务警示,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从而缓解旅行社“卷钱跑路”的风险。
但在刘红婴看来,这只是一个效率极低的行政提醒,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确实有必要将出境游担保制度写入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范。
“前一段时间,咱们国家正在修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后可能更名)。在征求专家意见的时候,我注意到,里面有一条,‘出境需要担保的,应当提交存款证明……’同时也列举了其他可行的担保方式。”韩玉灵告诉《经济》记者,这一条就是为了规避保证金带来的风险。“立法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假如这一条生效了,我相信,就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旅行社收取现金而带来的风险。”
“保证金到期那天,我觉得肯定好多人去取,想着过两天再去拿。结果当天下午,我们团里其他人给我发微信:‘你快来,钱可能要不回来了。’”任女士告诉《经济》记者,她和她的母亲参加了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金龙”)组织的“韩国双飞5天”旅游团,2015年3月19日出发,行前两人共交纳出境游保证金10万元。
根据合同,如果任女士没有“在境外自行脱团、滞留不归及逾期回国”,那么回国销签后,金龙将在2015年5月18日如数返还保证金。
然而,谁又能料到,人回国了,钱却不见了。
“我赶到那里,正好碰到金龙的副总经理袁博(即公司法人、总经理袁学田的儿子)。我和他说:‘如果金龙的资金有困难,你定个期限,1个月、2个月还是1年、2年,只要能把钱还给我就行。’袁博就告诉我俩字:‘没钱。’”
接下来的几天,越来越多的游客闻讯赶往金龙位于荣业大街的总部,要求其退还保证金。“21号早上8点半我又到了金龙,一直等到晚上8点半,也没等到老袁和袁博。”任女士回忆说,当天,金龙的员工都在收拾东西,原本挂在公司门口的营业执照和奖状也被人摘走了。
到了5月22日,连员工也不再露面,游客们终于意识到,这家在当地经营长达20年、连续8年被评为5A级信用单位的企业,居然“跑路”了。
“大伙儿赶忙去派出所经济侦查科登记,又去了和平区法院要求起诉金龙,后来还去了市政府和信访办反映情况。最后,旅游局的两个工作人员出面,了解了一下情况。”任女士说。
次日,天津市旅游局对金龙做出“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但此时,距离袁学田和袁博“消失”已近48小时,金龙旅行社也早已人去楼空,处罚几成一纸空文。
旅游局:保证金“于法无据”,没法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滞后的反应令受害游客十分不满。任女士回忆,交保证金时,“金龙的会计佟潇和我说,这笔钱(即出境游保证金),是怕我们在韩国不回来,由旅行社交给旅游局的保证金”。但更令他们感到受伤的是,在追问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天津市旅游局副局长尹大勇却一直强调:保证金“于法无据”,旅游局没法监管。
那么,“出境游保证金”到底是一笔什么钱?真的“于法无据”吗?
在凤凰国旅从事出境游批发业务的刘小姐告诉《经济》记者:“一旦客人在境外滞留不归,旅行社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被施以‘停签’处罚。”为了降低游客滞留不归带来的损失,旅行社通常会向选择出境游项目的客人收取相当数额的“押金”,等到确认客人回国后再行返还。如果游客存在滞留情况,保证金则归旅行社。
而在仔细阅读《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后,记者发现,相关法律法规确实缺乏对保证金缴纳标准、监管办法及返还时间等的具体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与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指出,从根源来说,出境游保证金确实于法无据。但她同时告诉《经济》记者,保证金的产生也有其独特的背景。“最开始放开出境游的时候,大量游客通过旅行团滞留国外。找不到人了,谁来受惩罚呢?就只好惩罚旅行社。”
这样一来,旅行社既受到使馆的惩罚(比如停签),又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惩罚(比如罚款),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一个夹缝中,产生了这样的无奈之举。多年下来,各方面都默许了,也就形成惯例了。”刘红婴说。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韩玉灵则以“贷款买房”打比方称:假设我向银行贷款买房,如果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把钱还清,那么我的房子就归银行所有。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作为抵押,也是同样的道理。
“旅行社没有按期返还保证金,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作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局没有权力处罚,只能是调解民事纠纷。同时,如果某个责任主体的行为真的构成了犯罪,那么行政部门也确实没法管理。”韩玉灵说。
不过,在任女士看来,旅游局有责任提醒游客,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今年3月份,就有人因为金龙迟迟不返还保证金,向旅游局投诉。有这种事件发生了,旅游局能不能警示一下大家?最起码可以告诉大家,这笔钱不是旅游局要求收的。”
“职工团”:压低旅费为收取“保证金”
《经济》记者在任女士的旅游合同中,发现了极为蹊跷的一项。合同显示,任女士与旅行社双方约定“旅游费用为2680元/人”,但两人总计旅游费用却仅为“400元”。“韩国双飞5天”,为何价格这么低?
任女士解释说,由于金龙打的广告是“家属团”,他们当时并未怀疑价格有问题。“都是在金龙工作的熟人劝我们参加的,还和我们说:‘单位招待我们家属的,正好有名额。’现在看就是‘杀熟’。”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尽管天津市政府专门为调查金龙事件成立了工作组,也登记了受害游客的基本情况、受骗金额等信息,但始终没有将此信息对外透露。
“事发后,旅游局把旅行社(为办理销签业务而)代游客保管的护照收起来来了,让大家去旅游局领。到了7月份(事发一个多月后),旅游局还有1000多本待领的护照。”受害游客崔先生说,“有人说受害者有三四千人,有人说有七八千人”。
与此同时,多位参加“韩国双飞5天”项目的游客则告诉《经济》记者,他们交纳的旅游费大致在200元到1000元之间(发团时间不同,另有自费项目费用未计算在内),但保证金却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总量十分惊人。
“几百块的旅游费,金龙肯定是赔钱的。”曾在金龙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周先生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金龙这么做,当然不是为了赔钱,就是为了收更多的保证金。”
试想,每天有20人报名参加出境游项目,每人交纳3万元保证金,那么公司每天将有60万元滚动资金进账。“这笔钱放在旅行社,他们肯定不会原封不动地放着,肯定会使用。既然用了,那就有亏损、还不上的可能。”
周先生介绍,早先,金龙确实是以正价出售出境游项目,另外收取保证金。只不过,“前期的保证金在经营中用掉了,而大家又不愿意再用正价购买出境游项目,旅行社只能降价卖,才能收到保证金,把之前的‘窟窿’补上。”
实际上,根据周先生的描述,金龙的资金周转早已出现问题。2014年以来,金龙就时常拖欠员工工资。“欠两三个月,等有钱了一块还给大家。今年2月份发了一次工资,以后就再没发过。”
而随着金龙事件的爆发,旅游局要求旅行社不能再收取保证金。旅行社因此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多家天津当地旅行社选择“跑路”。
“冻结存款”或者第三方监管 保证金制度需要与时俱进
“部分游客借旅游之名滞留海外不归,这应当是公权力——而不是旅行社管理的。但是,作为经营者,旅行社会因此受到损失。所以,我最开始特别主张旅行社采用这样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教授韩玉灵说。
据她观察,直到今日,仍然时有游客滞留境外不归的现象发生。“所以,我认为旅行社采取一定的方式保证自身的利益也是无可厚非的。”
不过,韩玉灵也告诉《经济》记者,旅行社要求游客交付现金作为担保的前提,是自身也要讲诚信。而在今天,某些旅行社的经营者卷走保证金,确实给无辜的旅游者带来了很多麻烦。“我认为,旅行社应该审时度势,看到社会发生的变化:过去我们只能拿现金,但是现在可以有很多方式,比方说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既能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又能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旅游法与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红婴则从一开始就不看好保证金制度。“我买什么服务,就付什么钱。”
刘红婴告诉《经济》记者,出境游保证金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畸形产物。而发展到今天,这一制度应当被逐渐抛弃。“政府当然有责任优化制度。但是他没有做,或者说做得不够好。因此,有了这种不法的、黑心的机构,利用传统制度,来满足自己犯罪的欲望。”
实际上,早在2008年,天津市部分旅行社就已经开始尝试出境游“零押金”。根据媒体报道,“担保公司为游客担保”或“签署银行、旅行社、游客三方协议,冻结银行存款”,都可以取代出境游保证金。
那么,时至今日,为什么保证金制度没有被彻底抛弃?
“旅行社之所以会保持这个习惯,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传统和安全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制度对于旅行社有益。”刘红婴说:“最起码,利息就是一大笔钱,这也是他们的一个收入来源。”
在今年年初,国家旅游局发布了2015旅游服务警示,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从而缓解旅行社“卷钱跑路”的风险。
但在刘红婴看来,这只是一个效率极低的行政提醒,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确实有必要将出境游担保制度写入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范。
“前一段时间,咱们国家正在修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后可能更名)。在征求专家意见的时候,我注意到,里面有一条,‘出境需要担保的,应当提交存款证明……’同时也列举了其他可行的担保方式。”韩玉灵告诉《经济》记者,这一条就是为了规避保证金带来的风险。“立法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假如这一条生效了,我相信,就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旅行社收取现金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