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14时09分许,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国道241线(呼北线)630公里200米处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晋D6***J小型轿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李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2日14时39分许,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国道241线(呼北线)630公里200米处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晋D3***9小型轿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对陈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陈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3日22时32分许,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国道341线(胶海线)870公里30米处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晋D1***8小型轿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对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阴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4日20时30分许,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河西街与东外环岔开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晋D0***6小型轿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张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5日23时31分许,沁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胜利路木材岗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渝A7D1***Q小型轿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隐约闻到其车内有酒味,民警立即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对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吴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文、图/长治市沁源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