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民营经济被明确界定为“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的时代背景下,珠海“瑞德青春”案的审理走向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牵动着整个民营经济领域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从瑞德青春公司过往创造的显著社会业绩来看,其被定性为“集团诈骗”并对相关人员判处重刑,既与事实相悖,也违背了法律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初衷......
从企业经营的合法根基与行业贡献来看,瑞德青春绝非涉嫌诈骗的违法主体,而是推动大健康与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标杆企业。作为庄建玲苦心经营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打造的品牌是行业内唯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与审核流程,需对企业的商标知名度、经营合规性、市场信誉度等进行全方位评估,这一荣誉本身就是对企业经营合法性与行业认可度的权威背书。此外,公司曾登上《人民日报·健康时报》等中央主流媒体的报道,主流媒体的关注与传播,本质上是对其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及社会价值的肯定。
从产业布局与经济带动效应来看,瑞德青春的发展规划始终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契合,为多地创造了显著的经济价值与发展潜力。公司在珠海、崇明岛、峨眉山均布局了大规模在建基地,此类重大项目的落地,不仅需要企业投入巨额资金,更需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环保标准、产业契合度等多方面的严格审批。这些基地的建设与运营,能够直接带动当地建筑、物流、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为地方经济增长注入动力。截至案件发生前,其发展前景被广泛看好。这一市场预期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企业过往的经营实力、行业地位及项目的实际价值,充分说明市场对其商业模式与发展潜力的认可,与 “诈骗”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完全不符。
从法律程序与管辖合法性来看,河南郑州公安对该案的立案侦查本身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的规定,若依“主要犯罪地为主”,郑州被害人不足2%;若依“被告人居住地”,庄建玲等主要被告人在济南;若依“犯罪行为发生地”,瑞德青春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这些均与郑州无法律规定的管辖关联,郑州市公安局对该案根本不具备管辖权。更重要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而该案的异地跨区域执法,其动机与程序合法性存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案件审理结果,凸显缺乏公正性。
从专家论证与司法理性角度来看,全国五地近30位法学专家一致意见,为瑞德青春不构成诈骗罪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撑。这些法学专家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的全面分析,均认为 “瑞德青春公司被判集团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庄建玲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提出的 “刑事司法应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并非单纯的学术观点,而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警示。瑞德青春案若仅因经营问题就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显然是将正常的商业纠纷错误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与 “避免刑事手段过度干预经济活动” 的司法导向相悖。
从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疑点来看,郑州中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被害人包含本院退休法官与现任法官”的情况,进一步削弱了判决的公信力,也直接反映出案件处理可能存在的非客观因素。尽管审判长以“被害人只是数千名被害人之一”为由搪塞,但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本院法官出现在被害人名单中,极易引发公众对案件审理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此类身份关联不影响案件判断的情况下,无法让人信服瑞德青春 “诈骗” 事实的成立。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离不开对法律的合理预期;而法治环境的核心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将正常商业经营中的问题随意上升为刑事犯罪,动辄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当前该案已进入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阶段,原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避免从根本上重蹈一审覆辙,但二审法院对如此重大“集团诈骗”案件,竟然做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却又将案件审理拉长至六个月。为瑞德青春案公平公正审判蒙上了阴影。该案不仅关乎一家民营企业的救赎,更是对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重塑,对法治精神的彰显,最终实现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来源:陕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