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已经成为创造和捕获价值的新经济资源,是所有当前迅猛发展的数字技术的核心。如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和所有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都是围绕数据价值展开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主任沈一飞称,几乎每一个价值链中,收集、存储、分析和转换数据的能力都会带来额外的力量和竞争优势。“然而,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数字经济及其长期影响仍是未知领域,政策和法规也一直跟不上经济和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快速数字变革。”
金融数据治理的关键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商业模式,应用新兴数字技术充分挖掘数据生产要素价值,实质上构筑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在新的生产关系中,相对于资本、人力等原有生产要素的边际回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能产生更大价值的边际回报,同时数据治理领域不仅与多个领域存在紧耦合的关键作用,其中多个要素还发挥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
因此,沈一飞表示,金融数据治理需要把握好四个关键问题。
在数据安全方面,数据流转带来数据泄露问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所有数据以全生命周期的形式进行实时动态流转,客观上造成了信息泄露场景的增加;个人信息过度采集、滥用和侵权行为时时发生,不断冲击公众对大数据应用的信任;金融数据的核心价值吸引了各种有组织犯罪,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数据质量方面,金融数据来源众多、结构复杂,在数据收集阶段确保数据定义的一致性以及元数据定义的统性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非结构化数据显著增多,传统的数据库技术、数据挖掘工具和数据清洗技术逐步显现出局限性;数据处理不及时,“过期数据”可能会导致企业做出无效甚至是错误的决策。
在数据技术方面,目前,全球各国都在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但也给金融机构的数据交互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差分隐私等数据安全融合技术作为应对解决方案,可以使各参与方在不交换数据的情况下进行协作。
在数据资产方面,数据资产是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以物理或电子方式记录且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由于数据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可共享性等特点,数据资产化面临数据权属模糊、定价交易方式粗犷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金融数据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
此外,沈一飞还认为,完善数字金融监管需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对传统金融和数字金融采取相同的监管标准和规范,防止监管套利;在此过程中,要以服务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探索动态适应性的监管机制,加强与市场的沟通,提高监管能力;既要发挥数字金融的优势,也要调整传统金融监管中一些要求过高的指标和规范,或者理念上的偏差与误区,以适应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实际,逐步做到两者的融合;特别是对传统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规则空白、父爱倾向特征等问题,要进行不断修正完善,提升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
二是自律性原则。数字金融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所以自律性的监管更有生命力;以自律性的监管与行政规章、司法监管进行配合,提供法律层面、执法层面上的支持,建立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监管体系;由于数字金融仍处于演变的过程中,所以需要特别强调动态灵活的社会监督;强调社会监督和网络检测,核心是动用社会的力量、技术的力量进行监督;监管制度的演变对监管对象和治理的形态都会带来影响。
数字金融监管需建立长效机制
数字金融对金融市场,特别是对后发的、尚不成熟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在产生深刻而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在宏观上的总结才刚刚开始,如电子支付究竟对货币体系、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还缺少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目前金融创新十分发达,包括理财、基金、国债、资管计划等都可能创造流动性,甚至房地产、大宗商品也可能金融化,金融产品创造流动性的同时也具有了货币属性,这对货币政策将产生什么影响、是否需要审慎监管应认真探讨。
数字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替代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在沈一飞看来,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
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市场乱象,多部门组织专项整治活动,有效规范市场展业行为,打击违规平台。“但相较于短期作用的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一个长效的数字金融监管机制,平衡行业发展与规范监管之间的关系,才是促进数字金融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沈一飞如是说。
目前,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尚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如行业基础设施不适应监管要求,部分从业机构尚未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经营状况游离于国家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不同从业机构的各类标准、定价等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低。
此外,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数字金融立法不够与时俱进,现有金融管理类法律法规等与数字金融存在使用不匹配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保护尚不完善。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容易产生监管套利。
对此,沈一飞提出了几点数字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构建的建议。
第一,以多元化方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在网联、百行征信基础上,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
第二,参照金融行业的规范标准,运用互联网思维,滚动完善互联网金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统计监测。
第三,以分步走战略推进数字金融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数字金融的经营和监管,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以行业自律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
第四,加强数字金融监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
第五,逐步推进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监管实践中的应用,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引入监管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引入监管科技手段,实现金融监管现代化,提高监管能力。
文/《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 许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