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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子”千千万 对类似中信银行行为说不

2020-05-07 来源:经济网-《经济》杂志 记者 陈希琳   加入收藏

    对,就是那个你听过或者听说过的池子,又凭着跟“老东家”笑果文化互撕上了热搜。只不过这次事件的开场白,从资圈常见的利不同不相为谋,上升到了银行泄露客户信息层面。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池子池子大池子)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未获本人授权,便将其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律师发函要求中信银行、笑果文化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消息一出,随即引发热议,池子与笑果文化之间的恩怨情仇更是被扒了个底儿掉。与以往看的是热闹不同,这次真正触碰到大家敏感神经的是,银行又叒叕泄露了客户的个人信息。
更有人为池子感到担心,敢蚍蜉撼大树,还嫌自己官司少吗?

    结果中信银行这颗大树对违规违矩行为的处理还真是中规中矩。

    中信银行官方微博7日凌晨发布致歉信称,经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越池的收款记录。对此,向王越池郑重道歉!
至此,就算你根本没听说过池子,也已经不重要。因为他也只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群体中的一个代表。

    个人信息保护目前是各行各业的雷区,更是金融业的一颗毒瘤。不久前,境外“暗网”贩卖国内外个人金融信息的传闻得到广泛关注,尽管后来涉事银行纷纷澄清并非本行个人金融信息,但此事也对个人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

    监管部门对这一领域的违规行为历来严格监管。在4月22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就表示,近年来已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对客户信息严格实行从采集到存储、销毁等全流程的制度化管理。银保监会关于这一违规行为的处罚更是不断。

    但是频发频罚,仍不改源头之困。

    中央财政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主要暴露的还是银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人情社会,有的时候托个银行里的亲戚朋友就能查询一些别人的信息。不只是银行,其他领域包括电信行业也是这样,找个熟人就能打印对方的通话记录。这确实是我们存在的问题。”郭田勇表示,有必要通过这次中信银行事件举一反三,严格进行客户隐私保护。

    在他看来,国外人情社会氛围没有中国这么浓厚,职业道德底线和操守树立得相对比较牢固,除了国家公检法部门办案可以调阅之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个人信息,需要经过本人同意。
那么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用制度搭起屏障保护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郭田勇表示,中信银行这次对相关责任人都进行了处罚,银行业内部风控管理上还是要进一步严格。“一方面,处罚要严格,让从业人员不值当冒险;另一方面,在监控上要到位,比如说采取双人复核方式,特别是打印客户信息资料这样的行为,要经过双人授权。”

    对于银行来说,个人信息保护看似是个“边缘业务”,但在谈及转型的当口,如果连这件“小事”都做不好,说再多遍“得零售者得天下”的口号,又有啥用?

    银行的天平总是习惯于向大客户倾斜,但大与小本就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谁都不会永远是个子最高的那个。所以保护个人信息,是所有人的事情,特别是“中小散”们要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那么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银行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位金融行业律师向《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银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不同层面:

    民事责任:

    在银行与储户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中明确提到,银行应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义务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银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银行将储户信息泄露,对储户生产生活等造成损害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即,银行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储户可择一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有权对存在非法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商业银行予以处罚等。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银行在未有合法授权或合法依据对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情节严重的,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目前,就该项责任而言,该律师认为,此次中信银行不构成犯罪。

    该律师表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附录明确指出,银行账户、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而前述违反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银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对应的也正是公民个人因信息泄露,维权时,可寻求的不同救济路径有:

    (1)信息主体可以以合同违约或侵权责任向法院起诉,请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的,储户可择一案由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投诉;

    (3)如案件事实扩大中,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数量巨大,行为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以选择报案。

    显然,在官司大锅中泡了两年的池子,能做的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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