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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银行风险处置有“定心丸”了!

2020-05-29 来源:经济网-《经济》杂志 记者 陈希琳   加入收藏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进一步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

    自包商银行事件以来,已有数家中小银行宣布不予赎回二级资本工具,严重打击了市场对于中小银行资本工具投资的信心,信用利差曾经一度大幅度走阔,资本债券发行也在包商事件之后出现了阶段性冻结。

    “自包商银行事件后,锦州、恒丰、甘肃等银行事件对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发行产生了系统性影响,造成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难、资本工具发行成本高、市场化投资需求少。”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认为,中小银行资本问题,已部分制约其信贷投放及支持实体经济。

    而新《通知》拓宽了中小银行资本工具投资者范围,进一步分散风险,成为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的重要一环。

    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从而使得更多小银行可以成为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与旧规定相比:

    一是取消了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 1 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的要求;二是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 AAA 级的要求;三是取消可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原要求是 AAA 级)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原要求 AA+级)要求;四是降低发行人资本充足率要求,只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即可。

    “以上条款大幅度放松了保险资金购买银行资本工具的要求,将投资标的的投资决策权交由保险机构,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之前,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发行人外部评级为AAA的银行,除个别大型城商、农商银行外,几乎均为国股银行。”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表示,2019年,以上符合原要求的大中型银行基本都完成了一轮资本工具发行,当年共发行6255亿规模二级资本工具、发行5696亿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2020年以来银行资本工具因大型机构发行减弱而发行量有所下降,共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永续债3796亿。2019年以来,全部已发行银行债券中主体评级为AAA的规模为1.49万亿,占全部存量银行资本工具的94%,中小银行通过资本工具融资用来补充资本渠道总体不畅。

    王一峰表示,从目前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者结构看,由于发行银行对资本工具的发行利率控制较严,银行发行的各类资本工具主要由其他银行出于业务合作考虑,通过银行表外理财购买,表内资金受制于小额资本投资“双10%”约束而较少投资,仅有少部分银行理财存在主动投资需求。对保险资金投资而言,2019年初通过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银行资本债券纳入白名单投资品范围,但由于评级AAA+/AAA标的发行利率过低而几无参与。因此,过往银行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仍然较多集中于银行体系(或者影子银行体系),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或声誉风险。

    在当前形势下,市场利率已出现较大幅度下行,市场面临一定“资产荒”,而近期发行的中小银行AA+/AA二级资本工具收益率能够达到5%左右,通过信用下沉,在能够准确识别评价个体银行风险的基础上,对保险这类长期资金具有一定吸引力。新《通知》拓宽了市场化投资需求范围,也能够起到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的作用。

    在王一峰看来,为增强投资者信心,中小银行风险处置可能有“定心丸”。现阶段中小银行资本工具定价较高,主要是因为各类银行资本工具均不得设置赎回激励条款,发行人不予赎回(或中止派息)不构成违约。投资者对发行银行赎回二级资本工具,“借新还旧”一级资本工具的预期是不稳固的,因此只能认为大型银行的资本工具不存在信用风险。

    “2019年,金融监管层为增加银行资本工具发行,鼓励补充资本,相继出台了:(1)央行票据互换(CBS)增加永续债流动性,(2)降低权益型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将“双触发”改为“单触发”,旨在鼓励一级资本工具发行。但是,对中小银行而言,其资本工具要想获得资本市场认可,吸引主动投资,可能还是需要系统性的信用风险化解安排,尤其是对于尾部“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安排。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下一阶段将“出台《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加快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把补资本与优化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王一峰认为,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补充,风险化解,中央高层或有系统性方案,本次放宽保险资金资本工具投资标准是其中一环。在下一阶段,中小银行系统性风险有可能得到实质性缓解。因此,我们认为保险机构可考虑系统性下沉金融类债券投资信用等级,可优选AA+/AA标的进行投资。

    新《通知》的福利不仅是针对银行的,保险同样收益很多。

    “相较于旧《通知》,一方面降低了银行发行方的门槛,一方面提升了保险资金方的门槛,试图在稳定全局的基础上,达到双赢的目的。”国信证券研究员王剑表示,当下,债券市场的整体利率处于较低区位,资产荒严重,适当的风险下沉,或许能帮助部分保险企业缓解资产荒的压力,所以新《通知》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双赢的局面,既帮助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亦帮助了部分保险资金方。

    从保险业的角度而言,《通知》有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将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保险资金方提出了更多的风控要求。与旧规定相比,一是增加了对保险企业的风控要求,即保险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 120%,且在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二是要求参照发行人的资产分类办法,即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关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王剑表示,保险资金购买相关债券的意愿,仍然取决于具体资产的收益率及信用风险等特征。保险资金的风险偏好非常低,尤其是寿险企业要满足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如果相关的信用风险进一步下沉,占用更多的资本金,同时在成本、现金流或者期限等方面,达不到保险企业负债端的要求,那么保险企业则很难青睐相应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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