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价起投的理财产品到一闪即付的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似乎早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随着“e租宝”“泛亚”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东窗事发,该领域的发展似乎又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麻烦。从“促进”到“规范”,互联网金融自2014年已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同地区的人大代表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统一立法,加强监管。然而,立法从来不是简单之事,针对新兴领域的立法更需从长计议。
本质还是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科技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产品或业态表现形式很多,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及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程度不断创新出现的,例如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或者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地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互联网只是作为媒介发挥了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依托作用”,武长海如此强调。
的确,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灵活运用,使得资金供需双方信息更加对称,从而降低了风险分担成本。去中心化、网络化、交互共享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不仅在数据资源丰富的领域和市场中表现出更高的效率,也更有利于满足不同主题的投融资需求,自然而然拓展了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生长往往伴随疼痛,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跑路、违规操作、集资诈骗等似乎已经成了这一新兴领域的“不治之症”。网贷之家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累计问题平台达1425家,占行业平台总数(3944家)的36%。而据《经济》记者了解,投资者维权之路艰难,回款率较低,许多投资者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武长海表示,既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也就无法脱离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广泛性、突发性的特点,出现诸多问题也属情理之中。
实际上,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有很多。从监管分工来看,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且这些部门正在着手制定部门监管规章。但是为什么看上去,这么多法律规范都没能为互联网金融“治好病”呢?
法律关系未改变
“滞后性是法律与生俱来的,当现实飞速发展时,这种特质会较为明显”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副秘书长李爱君这样说,“但是这并不意味我们现有的法律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面对统一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观点,她表示有两个方面需要慎重考虑:法律关系的变化、社会行为模式与法律的契合状态。
“互联网创新已经应用于各种领域,保险、银行、信托、证券等,但原有的法律关系却没有因此改变”。技术创新体现在法律上,往往并不改变核心法律风险和特征,但是会让法律关系叠加从而更为复杂。李爱君认为,根据创新的特点,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框架解决问题更高效、及时。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把立法各方面考虑成熟就综合上述领域的所有法律开展统一立法,结果或许只会造成更多冲突。
武长海则认为,若能够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落实我国央行和相关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监管部门的规章立法,进而有效避免该领域的监管漏洞和空白,也是治理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对于全国人大层面的统一立法,“还需要谨慎”。
“一方面,我们对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认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会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改革出现不确定因素。目前对于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还没有解决,而这个问题不仅会涉及《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法律的协调和修改问题,也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法律构建问题”。显然,顶层问题没落实,对其他问题“动手”也治标不治本。
诚然,长远看,统一立法不失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方向。接受《经济》记者采访的学者均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对它需要采取包容与适度监管并举的原则,但也并不代表要放任其发展。
在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在“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称,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或许,时代迁移最终会带来该领域的统一立法,只是目前时机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