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列玉 拍摄/寇佳丽
提到个人破产制度,大家并不陌生。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式生效,自此,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就得到广泛讨论,但至今,尚未有一部针对个人破产的专门法。
“但是,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少不了个人。事实上,个人的商业活动一般规模不大、注册资金不多、技术支持薄弱。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个人经营者如何存活?如何重生?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而最佳解决方案,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经济网、《经济》杂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两会期间,他带来议案,建议建立并完善个人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以此为基础,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国际法律接轨。
与此同时,朱列玉也对记者强调,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个人破产法的法理存在一定冲突。“我们强调仁者爱人,不提倡把人逼入绝境,但个人破产法更多考虑的是经济与消费的稳定。要制定个人破产法,最先要突破的可能是大众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