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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 平台并非真正借款方

2023-03-29 来源:永州新闻网

在P2P网贷行业清退过程中,一些出借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在法诉过程中,确搞错了起诉对象,认为平台就是借款人,逾期收不到回款就要找平台,要求平台赔偿。然而,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裁定平台方面依照合同只承担借贷撮合功能,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法院最终会认定平台没有义务偿付出借人。

日前,河南出借人王某某因与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当地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审理认定王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出借款项前均与玖富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是王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提前转让确认书及提前转让申请书中也再次明确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是协助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后方可支付资金,而非由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直接的还款责任。王某某出借的资金均有明确的借款人。在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也明确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顾问而非借款方。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玖富公司签订的是《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述协议中均约定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非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提前转让确认书及提前转让申请书也再次明确玖富公司仅是协助转让债权后方可支付资金,而非玖富公司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王某某经过玖富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出借多笔款项,期间也有过多次收回,借款协议是形成于王某某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玖富公司为王某某出借资金的借款人。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一定要先了解法律知识,理清网贷债务关系,起诉真正的逾期借款人,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而像玖富这样运营合法合规的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因此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往往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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