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款网络借贷APP的开发者,因以“低利息”“无抵押”等广告为诱导,收取被害人高额“砍头息”,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涉案的江苏人李德龙、刘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上诉状中,二人否认构成诈骗罪,并称其行为是在上市企业旗天科技公司前董事长刘涛的授意下进行的。
盐城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随后的《答复函》中确认,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收入,既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也有流入李德龙、刘镠及其他的私人账户,“并非均流入旗天科技公司”。
被告人家属指出,在本案审理阶段的2021年,旗天科技引入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使刘涛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警方突然来到上海,将李德龙、刘镠以及公司几十名人员强制带回盐城。
司法材料显示,从2016年起,李德龙、刘镠等人在上海创办网贷公司,从事小额现金贷业务,先后开发出“易花宝”、“六六钱包”、“小白钱柜”等多个网络借贷APP,为亟需资金但却因信用较低、没有资产抵押的群体放贷。
在起诉书中,检方认为,李德龙等人创办网贷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无打扰”等广告为诱导,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对金融业务不专业、法律知识不熟悉、网络平台不了解,在互联网上非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网络放贷。
检方称,李德龙等人以“认证费”、“手续费”、“服务费”、“征信费”等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收费合理合法”的错误认识,签订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借贷协议”,收取被害人借款金额10%—30%不等的高额“砍头息”。
检方认为,李德龙等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责。
对检方的指控,李德龙等被告人不予认可。
他们认为,在整个网贷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人“被骗”,前来借钱的人,之所以选择接受较高的手续费和利息,完全是因为他们急需用钱,“他们关注的是怎样快速借到钱。”
李德龙等人在庭审时称,涉案的网贷APP,从未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任何隐瞒;在产品设计上,相关APP都明确介绍了借贷成本的详情和具体金额,在借款前也会将借款金额、到账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所有信息,明确告知借款人。此外,相关APP还设置了“反悔期”,在24小时内,如果借款人反悔,则无需收取任何手续费,“何来隐瞒真相、诱导、诈骗?”
李德龙家属则认为,李德龙等人非法放贷,的确触犯法律,但司法机关对该案定性错误,应当以“非法放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案发时间前后有异,“对赌协议”揭示隐情
值得注意的是,李德龙、刘镠自2016年开始从事互联网放贷业务,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却是从2018年开始。
由李德龙家属提供的一份《合作框架协议》,似乎揭示了背后的某种隐情。根据这份签署于2017年9月14日的《合作框架协议》,乙方为李德龙、刘镠,甲方则是旗天科技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涛。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刘涛安排第三方机构,以1.48亿余元的对价,收购李德龙、刘镠网贷公司39.2%的股权;刘涛推动第三方机构与李德龙、刘镠成立合资公司,主营互联网小额短期现金贷业务,由李德龙、刘镠“全权负责”日常经营与管理,财务人员则由刘涛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委派。
也就是说,根据双方签订的这份“对赌协议”,作为旗天科技公司时任董事长的刘涛,是这桩“非法放贷”案件中涉案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而财务人员亦由刘涛间接安排,李德龙、刘镠只负责经营管理。
在“对赌协议”中,刘涛还对李德龙、刘镠设定了KPI。如果完成KPI,李德龙、刘镠就将获得“超额业绩奖励”;反之,如果未完成,李德龙、刘镠要对刘涛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业绩补偿”。
李德龙家属称,正是在双方签订对赌协议后,涉案网贷APP的全部收入,以流量费/风控征信费的形式,流入了旗天科技,并合并报表计入该公司体内,“仅2018年,就由此产生了将近3个亿的收入和2亿元净利润。”
“李德龙、刘镠等人为旗天科技创造了大量利润,但是,对方并没有完全履约。”李德龙家属说,旗天科技还欠李德龙等人一个多亿时,案发了。
李德龙家属认为,在该案中,旗天科技及其时任董事长刘涛是“非法放贷”的指挥人、出资人、获利人,但司法机关却只抓了李德龙、刘镠等人,刘涛至今逍遥法外。
为此,李德龙家属一直向各级职能部门进行反映。2022年7月1日,盐城市某区检察院作出《答复函》确认: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贷APP收入,既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也有流入李德龙、刘镠及其他人的私人账户,并非均流入旗天科技公司。
2023年3月28日,李德龙、刘镠被盐城市某区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李德龙等几名被告人随后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李德龙家属认为:检察院目前只回复“涉案网贷APP收入,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但至于具体流入多少、如何流入,并未进行详细说明。“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厘清所谓‘非法放贷’收入的具体流向,这对还原案件真相、明确案件性质至关重要。”
旗天科技股东变更,寻求保护逃避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生了一件小小的“插曲”:盐城市政府突然变成了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
《每日经济新闻》2021年9月27日刊发的一篇题为《仅半年又变更?旗天科技实控人拟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的报道称:9月27日晚间,旗天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某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变更为盐城市盐南兴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路基金),实际控制人将由刘涛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上述报道指出,兴路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城南大数据基金将持有占公司总股本19.89%的表决权;穿透股权,兴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盐城市政府。
在李德龙家属看来,旗天科技拉盐城市政府入股,显然有寻求政府保护、进而逃避法律制裁之嫌。
对此,该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考虑到旗天科技与盐城市政府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桩案件,显然已经不适合在盐城进行审理,希望盐城司法机关自行回避。
法律专家:李德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套路贷”不构成诈骗罪
对于该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宪权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改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吴允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马寅翔副教授等专家在详细分析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几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德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根据2019年4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的界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李德龙等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目的。刘涛作为借贷平台实际负责人,在发放贷款时并没有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意图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收取借款人的高额利息。虽然这属于“高利贷”,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其仍然能够产生一定的合法收入,这与“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李德龙等也未实施虚增债权债务的行为。刘涛等负责的借贷公司实施的行为明显与民间借贷的特征相吻合,而不符合“套路贷”的行为模式。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德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涛等人负责的借贷公司实施了诈骗罪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借款人在借款时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总体上是以明知为前提的,不存在因受欺骗而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这意味着刘涛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最后,李德龙等人的行为最多涉嫌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从本案案情来看,尽管在缺乏放贷资质的情况下,李德龙等人负责的借贷公司违规发放贷款,在放贷过程中还存在着故意在电子贷款协议书中使用小号字体、不明确提示会收取各种费用、不按约定使用“征信费”等情形,以达到收取高额“砍头息”的目的,此外还存在着通过不当方式催债的行为,但所有这些事实仅能证明,李德龙等最多涉嫌实施了违规发放“高利贷”的民事违法行为与不当催收债务的行政违法行为。
推广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本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上一篇: 屈光性白内障手术量三年增长近1.5倍 老花白内障手术受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