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制约。矿井水是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伴生产物,也是重要的非常规水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煤矿矿井水的保护利用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指导意见》,对于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保护地下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优化供水结构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方面,《指导意见》从推行源头控制、合理选择治理工艺、落实安全监管三方面进行安排。在产和待产煤矿应严格落实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在治理工艺选择上,要在确保技术工艺科学有效、安全可靠,以及环境影响可控和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考虑技术经济性,因地制宜选择治理工艺。同时,强化煤矿矿井水“一矿一策”监管措施。
在矿井水应用场景拓展上,《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加强矿井水配置,将矿井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用水以及生态与农业用水。据悉,矿井水将被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煤矿所在地级市制定矿井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规划和分年度方案,建设矿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严格取水许可,重点产煤区域建设用水项目时,应充分利用矿井水代替地表水。
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将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杂用。如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还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以及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
在北方资源型缺水地区,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可因地制宜用于采煤沉陷区修复治理等生态用水。南方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矿井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补自然水体和河湖湿地,做好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健全政策标准、健全价税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等方面,多举措强化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建设。
据介绍,有关部门将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矿井水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企业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
“《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和市场导向,从矿井水源头保护、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全面系统指导和推进我国矿井水利用和保护、促进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全过程污染控制与循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章丽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