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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打击假冒登记行为

2024-01-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加入收藏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违法登记行为规定》(下称《规定》)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强化和创新了虚假登记责任人包括中介机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撤销登记。《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1)认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3)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这一处理的基本依据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均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撤销登记包括撤销设立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及撤销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撤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是,登记机关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具有溯及力,使申请人经过登记获得的营业执照自始无效。因此,《规定》第15条规定,假冒企业被撤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持有的记载假冒登记信息的纸质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假冒企业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同步作废。

  二、行政处罚。包括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和对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规定与《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规定》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罚。

  这一处罚规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通常情况下采用撤销登记处理方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是在申请人合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使用违法的情形下采用。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改正,包括即时改正和限期改正。

  对中介机构的处罚,《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与《条例》实施细则完全相同。在此基础上,《规定》增加了“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作为罚款裁量的重要参考,应当说是非常必要的。

  三、列入“黑名单”。《规定》第19条规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其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四、限期禁业。《规定》第19条还规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这一规定与《条例》实施细则完全相同。

  五、移送公安机关。《规定》第20条规定,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胡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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