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从商品经济进入到资本经济的阶段,管资本是管理经济的最高境界,管企业只是初级阶段。因此,国企监管迫切需要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转变。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一规定给“国有企业”下了一个定义。但这一定义过于宽泛,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这一定义会带来认识和划分上的困难。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而言,难道国资占比仅为10%也算国企吗?而在国有控股企业中有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类:对于相对控股企业来说,到底多少比例是相对控股?对于国资绝对控股企业,难道仅仅因为其国有股占比较高,其企业或股份公司的身份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其次,这一定义会产生实践上的问题。其一,不利于国企和民企的公平竞争。将国有参股或控股企业也视为国有企业在名义上就带来了国企和民企的分野,有国家出资的企业被贴上了国企的标签,没有国家出资的企业就被上了民企的标签,自然就会导致国企和民企地位的不平等。其二,不利于理顺国资管理体制。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在干部任用上过多地采用行政委任的手段,以公务员的标准对国企高管限薪限酬,使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人事制度和治理结构不能向现代公司转化。
因此,必须从概念上拨乱反正,重新界定国企和国资的概念。目前,我国大部分国企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转变成了公众公司,国资委只是其中的一个股东,这些企业都应被视为国资。而只有公益性国企才是真正的国企。国企以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目标。而国资则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可以存在于一切竞争性领域。
区分国企和国资也有助于理顺国资监管体制,形成国资委管国资、财政部管国企的监管格局。国企是公益性质的,其特点是采取国有独资形态,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是公务员,对于国企高管可以限薪限酬。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为主,应由财政部监管。而国资则是国资委管理的营利性企业,其特点是国资控股或参股,以追求营利为目的,企业家来自职业经理人,不限薪限酬,应由国资委统一监管。
同时,在国资监管上,国家应通过国有资本这条所有者主线来保证国家战略和重要产业布局规划的实施。通过“上面千条线,资本一线牵,董事一线牵”来贯彻国有资本的意志。“资本一线牵”是通过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形成数量众多的“淡马锡”,将国资委的监管职能和出资职能区分开来。“董事一线牵”则是对“如何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的积极回应,通过党管人事既能实现党管国企,也避免了对国企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