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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农险业务经营无需资格申请

2020-06-12 来源:经济网-《经济》杂志 陈希琳   加入收藏

    《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从银保监会办公厅获悉,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

    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通知》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二是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

    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三)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四)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包括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风控体系等。(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六)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七)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八)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九)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三)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四)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五)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六)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并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七)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数量应当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省级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程序予以豁免:(一)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二)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三)符合通知第五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所在地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家。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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