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司法局联合制定《明水县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水平,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是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和省检察院与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标准和范围,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情形、请销假事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类别、申请审批流程和检察监督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会因工作需要申请跨区跨市活动,《办法》规定优化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工作流程,尤其是紧急情况下办理请假手续,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打开绿色通道。同时,在对外出涉企社矫对象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强化对涉企社矫对象在外出期间的实时动态管理,加强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
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与司法局将继续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合力,平衡好规范监管和服务保障的关系,为涉企社矫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共同服务保障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图/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蔡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