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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生效!职业教育迎新篇

2022-04-25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记者 寇佳丽   加入收藏

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近26年来首次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3点,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新职业教育法强调校企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

它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新职业教育法注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认定、贯通。

它指出,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新职业教育法指出要破除就业限制、就业门槛。

它强调,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职业教育在我国已有百年历史。

191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在上海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研究、试验、推行职业教育的全国性团体。

1918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学校—中华职业学校。在进步思想的影响下,中华职业学校的很多学生成长为中国共产党员,投身到抗战和民主革命斗争中,并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者。

1949年10月,中华职业教育社云南办事处的中共地下党员组织动员秘密缝制大量五星红旗。同年12月,云南省主席卢汉在昆明宣布起义,中华职业教育社云南办事处升起了云南的第一面国旗。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等技术教育取代旧职业教育,随后职业学校一度兴办,后又一度被否定。

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新型职业院校异军突起,职业教育确定“分流”的定位功能,发展迅速,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设也比较完备。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比较辉煌的一段时期。当时,大批高素质、优异的初中毕业生报考职业学校,职业学校门庭若市,录取分数远超高中。这里培养的学生,毕业后成为国家建设的主要力量。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教育体系的整体变化对职业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今,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篇章,作为标志性事件之一的新职业教育法的生效,有助于打破公众对职业教育的偏见,有助于营造利于职业教育更好发展的宽松社会氛围,让职业教育“香起来”“活跃起来”。

/《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  寇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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