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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网拍中“起拍价”与“保留价”

2023-11-06 来源:经济网   加入收藏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更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尖刀利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工作中网络拍卖起拍价与评估价如何确定,关系到能否充分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影响执行拍卖效益的因素

1、起拍价。起拍价的存在排除了支付意愿低于起拍价的潜在竞买人。换言之,起拍价的降低将吸引人们进入执行拍卖市场。合理的设置和调整起拍价,避免无人竞买的情况发生,吸引更多的人进入执行买卖市场,有益于执行拍卖效益最大化。

2、保留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使得拍卖标的在一次特定的拍卖活动中的变现价格不会低于保留价的设置者(即执行法院)所希望的价格。保留价的存在有效防止了因最高价低而使得最终成交价低于执行法院预期价格的情况,即防止出现拍卖剩余上少于执行法院预期之结果的出现。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三、执行网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现阶段网拍时,确定保留价究竟是适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容易使人产生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司法解释制定时在总结各种情形降幅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尽量促成一次拍卖成交,出于简化程序、便于执行考虑,在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和是否经过评估的前提下,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即保留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对此降幅的适用上也沿用了原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不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本条解释时,也曾提出第一次拍卖就降到评估价的70%,降幅是否太大的问题。在解释了网络司法拍卖将减少拍卖次数、评估价格目前普遍虚高、将按原规定几次降价的具体降幅与70%作比较后,审委会原则通过了“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意见。

事实上,在纠结降价幅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保留价确定为多少,相比评估价降低幅度的多少,与拍卖是否成交或成交价高低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并非保留价定的高,成交价就一定会高,同样,保留价相对较低,也不表示成交价就一定会随之走低。产权交易是市场行为,产权成交价如何,最终是由市场、产权自身价值和供求关系确定的。影响成交价的因素主要包括资产质量如何、是否有市场需求、意向购买人多少、出让时机、市场大环境如何等等,而非单纯由保留价来决定。
    四、思考与建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拍卖是原则。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认为,评估价是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到底如何,保留价是否要严格依据评估价来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的法院将评估价下浮一定幅度作为保留价;有的法院则完全按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一方面评估价的功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的反映,保留价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另一方面,保留价的确定又不能过分低于评估价,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不宜过分高于评估价,以免标的物不能及时拍卖成交,影响债权的实现。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参照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公平原则确定拍卖保留价,更好的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魏麟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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