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是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科技创新工作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新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科学谋划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方向,完善国家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实践中汲取经验智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科技创新置于国家战略的核心要地,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视基础研究工作,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大刀阔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科技事业迈上了新台阶。与此同时,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磅礴动力。
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优化。成立中央科技委员会,重组科学技术部,加强了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了国家科技领导和管理体制,提升了国家科技治理效能,加快了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新型举国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在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新兴赛道和战略必争领域进行加速布局。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充分发挥国家的统筹协调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确保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资源布局统筹优化。建立了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机制,部署启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确保科技经费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得到激发。推动合作创新采购,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实施“创新积分制”,量化企业的创新活动并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政府还提供低息贷款、创新基金等金融支持,激励企业创新。
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推进。深入贯彻实施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改革,坚决破除以论文数量为唯一标准的评价机制,不以头衔为重,不看“帽子”看方向,注重研究方向和实际贡献,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从基础培养到实践应用的全链条式培育。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进。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努力让科研人员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从“书架”走向“货架”。
科研环境建设日趋完善。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引导科研人员遵守学术道德。厘清科技伦理的边界,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增强公众对科研活动的信任。基础研究和科普不断加强。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为支持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修订科普法,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些措施,我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创新能力排名大幅提升。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24》显示,2024年中国国家创新指数综合排名,从2012年的第20位,跃居至世界第10位,中国创新资源维度综合排名提升至第五位,知识创造维度排名第七,创新绩效和创新环境排名位次也明显上升。科技产出量质齐升。到2024年底,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跃居全球第二,研发人员、高水平论文、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位居全球第一,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幅增长,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335.1万件,居世界首位。重大科技成果丰硕。在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北斗导航、深海深地探测、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取得一大批标志性成果。新兴产业快速发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新三样”产品成为外贸出口新增长极。产业创新生态优化。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持续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创新要素跨区域流动更加顺畅。
这些成绩的取得,充分表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举措行之有效,为我国通过改革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准确认识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体系面临的问题
当前,创新态势相对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目标和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要求还有差距,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仍面临体制机制性障碍。
基础研究投入仍显不足。一方面基础研究仍存短板。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总投入的比例仅为6.91%,远低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15%-25%的水平。另一方面,投入结构不合理。尽管全社会研发经费总量持续增长,2024年达3.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3%,投入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但企业研发投入多往应用层面集中,同时,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衔接有待更加紧密。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偏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尚未全面铺开,科研人员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不敢转”“不想转”的桎梏,导致不少成果未能产业化,科研成果“沉睡”现象依然存在。例如,2023年试点单位对科研人员的现金股权奖励仅为9.33亿元,转化规模有限。同时,市场导向不足。技术交易市场和服务体系不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仍面临机制障碍,如中小微企业获取科技成果的渠道不畅。
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滞后。评价标准僵化。科研项目评价仍存在“重立项、轻管理、宽验收”倾向,人才评价“唯论文、唯职称”现象未根本改变,抑制了科研人员探索“无人区”的积极性。科研管理束缚较多。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和经费使用上自主权不足,繁琐的审批流程和行政干预降低了创新效率。
创新要素配置分散与重复建设。资源碎片化问题突出。科技创新资源存在重复布局和低效利用,如部分地方盲目建设智算中心,导致“重硬件、轻应用”的浪费现象。区域创新协同不足。区域间科技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跨区域创新合作机制不完善,制约全国创新网络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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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原始创新能力薄弱。企业长期依赖规模扩张和模仿创新,研发活动集中于短期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动力不足。例如,2024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虽增至46.3万家,但基础研究投入占比低,核心零部件依赖进口。资源配置能力不足。企业在创新链中的主导权有限,国有企业在原始创新中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人才短缺等问题。
科技生态与市场环境需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滥用并存。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需加强;另一方面,恶意诉讼和权利滥用现象扰乱市场秩序,如AI领域对现有法律提出新挑战。科技金融支持不足。长期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的制度障碍未完全破除,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科技金融“接力式”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系统性制度创新,通过科技体制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支撑。
推进系统改革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是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改革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科技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对科技体制不断进行优化和调整,更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一,强化科技统筹与多部门协同。政府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要做好“三个分工”和“一个加强”。“三个分工”即政府和市场的分工、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功能性分工、中央和地方的分工,“一个加强”即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当前,要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进一步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构建更加全面、科学的科技统筹机制,负责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战略规划、重大任务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做好部门间、央地间协调分工,形成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科技创新领导机制。如在算力管理方面,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协调推进全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算力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做好算力调度和安全监管。在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面,制定国家文化科技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开、统一、开放的文化科技连接、管理平台。
第二,优化完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强化科技资源一体化配置,加强科技项目与科研机构、平台基地、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中央和地方科技投入事权的划分,加强中央对地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指导和统筹。通过优化稳定支持、税收优惠等机制,引导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健全科技投入和项目形成机制,推动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强化中央财政的引导作用,完善中央、地方、企业、社会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完善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学前沿的科学问题凝练机制。如在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方面,响应国家提出的开展“‘人工智能+’行动”,迫切需要聚焦国家最需要、最有优势的领域,打造一批成熟的行业大模型,实现AI赋能产业焕新。
第三,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全方位支撑体系。一要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全链条”。打造以科技领军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相关科研机构为依托、市场化的技术转移运营团队为纽带的综合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等天使基金,引导社会保险等对光刻机、芯片、新材料、量子技术等进行长期供给。二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服务“全周期”。在前端以成果为核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行动;在中端建成成果孵化转化的市场化专业机构和中试平台,完成科技成果的自我认证;在后端建立以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代表的成果放大平台。三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全类型”。建成科技成果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一体化运营,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披露。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成果转化。
第四,推进科技评价改革落实落地。关于科技成果评价,要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关于科技项目评价,评价制度要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对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要分类评价,并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分类评审机制,在评价活动中持续突出国家目标导向的主导地位。对纯基础和冷门学科延长评价考核周期,实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评价。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责任,发挥好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同行、利益相关方作用,细化分类机制,丰富评价维度,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使科研人员从项目、经费的微观管理中彻底脱离。
第五,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进一步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为此,要持续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市场导向和资源整合优势,探索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链长制”。形成完善的创新联合体工作机制,聚焦重点领域组建一批企业牵头、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体系,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政策,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的重要发源地。
第六,持续优化科技生态与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针对AI生成物、算法专利等新兴领域,加快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司法实践上,加快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在法院系统内设AI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发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实现侵权行为自动留痕;行政监管上,构建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预警平台,对AI算法、基因编辑等重点领域实施专利申请前置伦理审查。在科技金融支撑方面,引导长期资本进入。构建鼓励长期资本入市机制,优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的股权投资限制,放宽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周期考核,支持其成为“耐心资本”;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硬科技企业通过科创票据等债券、私募基金等股权融资获得资金,鼓励设立产业基金,支持并购重组与产业链整合。优化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分层次风险补偿体系,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早期科技企业的贷款损失给予分层补偿。完善财税政策与金融工具创新,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性减免,并试点科创贷款利息增值税抵扣。
编辑:陈希琳
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工商大学党委书记 陈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