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张民元律师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思考
张民元律师,男,现任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第一届全国律师服务标准化工作组(SWG19)副主任委员,系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浙江省151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宁波市领军人才(B类)。
2001年开始,执业四年的张民元律师开始完成律师生涯的第一次转型,在宁波市镇海区成功办结二个刑事无罪辩护案,在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获无罪释放之后,张民元转所至宁波市执业,放弃前四年拓展的所有诉讼类业务,专业攻克企业法律顾问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2006年,当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内仍处于萌芽状态时,张民元率先在宁波市发起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并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09年,张民元通过竞选被聘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年底在宁波东钱湖召开了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论坛。2010年,张民元发起组建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讲师团,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起了长达十二年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宣传巡回演讲,2011年6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律师讲师团被浙江省委宣传部授予“浙江省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8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6个部委联合授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先进集体”光荣称号。2014年,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以《张民元:让知识产权战略深入人心》为题进行专题报道。
2011年至2016年期间,张民元分别撰写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引》、《走出驰名商标的误区》、《智慧的较量:知识产权战略践行者》等三部知识产权著作,并在《中国领导科学》等国家级刊物发表《从生态环境视角谈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培育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主流文化》等知识产权专业论文。
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建设与发展实践中,张民元律师取得可喜的业绩。
自2010年开始,张民元律师在担任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发现有批量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的商标和专利证书,在中国开始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并利用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采取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方式,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开展恐吓性软件推销,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制度性漏洞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为帮助国内民营企业摆脱外国主体发起的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造成的民营企业发展困境,张民元自2011年开始,放弃不承接任何诉讼业务的职业承诺,开始大量承接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发起的,以中国民营企业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且只代理作为被告的中国民营企业。
自2011年至今,张民元律师承接的以中国民营企业为被告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几乎均以中国民营企业败诉为判决结果,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律师,虽然没有为中国民营企业赢得官司,但对于张民元承接的每一个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张民元均无一例外地持续担任中国民营企业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免费无偿代理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违宪审查。尽管张民元亲自代理出庭的这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没有获得胜诉的判决结果,但在诉讼程序中有效阻止了外国主体在中国开展商业性维权的诉讼进程,为国内民营企业赢得了在诉讼间隙中发展生产的有效时间。
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019年10月,张民元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律师协会向浙江省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申报并完成了一号重点课题《涉外知识产权的检察与监督---以国家政治安全为视角》,在结题报告中指出:涉外知识产权国内保护现状正在危害国家安全。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2021年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并指出:“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我讲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张民元律师与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诉讼交锋了十多年,但交锋的过程始终是与团结的步伐同生共存的,在与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维权交锋的同时,张民元同时也帮助中国民营企业在美国申请专利,联合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帮助国内民营企业参加美国反倾销诉讼,为国内民营企业争取在海外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张民元代理的国内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他提出“对外国专利零部件的过高保护,损害了国民利益”的代理意见时,被法院认定为“明显脱离个案本身”。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案件的庭审中,当张民元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有误时,没有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拥有多项专家头衔的张民元,在多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尽管一再遭遇误解,但并未放弃为中国民营企业继续代言,通过一系列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信息的搜集整理,张民元终于发现了国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外强内弱、两极分化”的病因所在。
其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外国申请主体在国内注册商标和专利登记时,不审查外国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甚至对外国申请主体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也不做“公证加认证”的形式审查。
张民元说:“形成于国外的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必须履行公证加认证的外交认证手续,这既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惯例,也是国家基于领事主权的法定要求,这应该是个法治外交的常识性问题。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对外国申请主体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网开一面,其结果是忽视了外国申请主体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的国家安全审查,这项严重的制度性漏洞,导致许多商业性投机者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这项制度性漏洞冒用外国申请主体的名义,在中国大量申请以商业性维权打假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专利,然后凭借这些权利证书,在中国海量维权,严重损害中国民营企业的利益,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创新。”
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条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是以“简化程序、便民利民”为方向颁布实施的,但这条司法解释却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行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是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在诉讼过程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律师作为“诉讼参加人”,也只能接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导致对中国公民和外国诉讼主体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实行差别待遇,国内自然人和法人在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必须由自然人亲笔签字或法人盖章,有些地方法院还要求“当事人”亲自到立案庭面签,但对于外国诉讼主体却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代为签署起诉状”而在中国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张民元说:“这个司法解释是难以理解的,外国诉讼主体在中国境内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大多是以中国公民和法人为被告的,状告的是中国的公民和法人侵权并主张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给予外国诉讼主体高于国内公民和法人的诉讼待遇,即使这项‘便民利民’措施对于简化涉外诉讼立案程序,方便外国人诉讼,营造国际友好环境有积极意义,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却是以牺牲国民核心利益为代价的。”
正因为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涉外知识产权申请的制度性漏洞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国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网开一面的司法缺口,才导致国内商业性投机者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大量申请商标和专利,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展开计算机软件的恐吓性推销,甚至有一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借外国人名义在中国各地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商业性维权,而维权所获得的收入几乎全部被律师个人据为已有。
张民元说:“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权利,应该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律的公平保护,但对任何私权利的保护,均应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当然更不能将知识产权凌驾于其它民事权利之上,给予超越其它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的指导思想,应该得到有效的落实。
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平环境,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激励知识产权公平竞争与发展创新,才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也是尊重和善意履行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义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