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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短板”补齐

2020-12-29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许亚岚   加入收藏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的审议通过,是继年初《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补齐了证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短板”,对欺诈、造假等行为震慑效力显著提升,彰显资本市场对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决心,对于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后续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联动调整值得期待。

此次刑法修改与证券法修改有效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过去由于证券犯罪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罚方面的追责力度不大,无法形成威慑,一定程度上导致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升了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对净化市场非常重要。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认为,刑法修正案一方面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与新证券法传递的信息相匹配,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对证券公司来说,保荐业务将面临更严、更高的要求。执业者需更加谨慎、勤勉,否则一旦保荐项目出现问题,不仅会被处罚、影响公司声誉,也会影响公司的分类评级进而影响下一年相关业务的开展。

“在刑事、行政、民事‘三管齐下’的追责新体系下,证券违法成本已经上升到‘赔得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程度,为全面施行注册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如是说。

编辑:许亚岚

来源:新华财经、经济日报、上海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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