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改委: 您好!当您看到这份材料的时候,敬请您在百忙之中全文阅读,您会看到一个东莞旅游民企在当地所面临的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及其艰辛的发展历程;透过材料您还会看到东莞市若干届政府中某些人操纵公权力,指使职能部门对民企不择手段的打压和侵害。
如果一个痴心发展绿色旅游,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始终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民企,在东莞当地都没有正常的发展环境,反而经历长期恶意打压和违法侵害,只能通过不断的申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还谈什么提高民企的社会地位?还谈什么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示范效应?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园)从承包经营开始努力发展到现在,经历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冲破了一次又一次的围追堵截,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国内有了“文化名山”“福山福地”等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如今仍是带伤前行,实属身心疲累。在经营了23年这个时间节点上,更加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注呼吁或干预,用您的力量为观音山公园这样的民企营建更健康的发展环境。
如果此份材料能引起您的关注,并在您的领导范围内进行呼吁或行动支持,解决观音山公园经营发展中的困难,让民企迅速摆脱困境,加速发展,那无疑如天降甘露滋润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每一寸土地上,滋润到每个为观音山公园努力工作的员工心坎里,我们观音山人时刻期待着您的回应。
第二部分:4月15号专家论证会议介绍
一、专家论证会及专家介绍
1、论证委托方: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2、时间:2023年4月15日,第54届经济法律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的,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遭遇地方不承认以及违法破坏”主题举办了专家论证会。
3、论证会的原则:客观、中立、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所有参会专家、主持人都会尽量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专家的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事实证据说话。论证会是学术研究活动,是公益性的财产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的一部分。
4、《专家意见书》内有所有与会专家的亲笔签名。
5、论证专家: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物权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院特聘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晏智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原法制办《行政许可法》起草顾问。
张荆: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亚洲犯罪学会常委、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刘晓华: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二、4.15专家论证结果:《专家意见书》(原文)
1、关于“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遭当地拒绝、国家批准但地方长期不承认”的问题:
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这是一件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通过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对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对于提升当地经济发展的品级和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当地有关方面尤其是当地政府部门理应积极支持并帮助申办方完善各种手续、创造申办的各种有利条件。该公园法定代表人黄淦波依法获得观音山的经营权后,他不断投资,善于经营管理,精心保护着观音山的森林资源,改善了东莞市的生态环境,创造了国家级荣誉。
但通过查阅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发现,在黄淦波及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申办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全过程中,不论是事先、事中还是事后,当地政府从来没有配合和支持,反而处处刁难和设置障碍。在2005年国家林业局颁发“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东莞市政府及相关领导人竟然直接以政府文件方式要求“撤销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有损该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发展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现在该是东莞市政府方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法治思维、改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履行其法定职责、承担其公共社会责任的时候了,当初地方政府的一些针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不当行政行为应该给予全面清理和撤销。
2、关于“某官员以权谋私试图夺取观音山经营权”的问题:
以权谋私不仅是一种行为人的职权行为,同时也是通过利用手中权力作出非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非法侵害观音山经营自主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既明显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又没有法律依据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干预。如2006年6月7日樟府办【2006】15号樟木头镇政府“关于成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6月9日樟府函【2006】8号《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2006年10月10日樟府【2006】53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求》、2006年11月21日东府办复【2006】912号《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2006年12月6日樟储函【2006】3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等文件,无一例外明确显示出两级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政干预,以政府的名义非法要求一个民营企业交出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最后还是国家林业局从依法保护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大局出发,主持公道,叫停了东莞市相关领导和政府部门的错误作法,避免了观音山公园的灭顶之灾(见2007年2月9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林园函字【2007】8号《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国家林业局明确指出“东莞市政府擅自规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免收门票和收回管理权的行为与《合同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不符。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上述地方政府的非法行政行为,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属非法行政行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对于公园享有源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经营权,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相关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由此而给黄淦波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造成了实际损失(一般通过核损鉴定程序形成必要证据),建议关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机关提出控告和告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施工事件”:
2005年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准予设立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纠纷的判决确认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利和公司的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公司对公园享有的经营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其效力优先于在后设定的物权。因此,在观音山建设西气东输管道、电网、高速公路规划在后,存在规划上的侵权;即使有规划,也应对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公司给予合理赔偿。
西气东输工程违法施工事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从实际出发,建议仅对尚未进行合法合理补偿的损失,坚持依法向责任方和义务方提出诉求。有些损失的计算和统计专业性比较强,建议通过损失鉴定的方式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但原则上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依法占用和利用林地而造成的损失评估。二是因工程施工不规范或者违法施工而造成的损失,这部分可以参照被毁林地的处罚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这一问题,2012年5月19日由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及相关研究院所著名专家、教授参与研讨而形成的《法律意见书》仍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4、关于“南方电网工程施工事件”:
此事件通过当地两级司法审判机关三次审理,其审判结果竟然大相径庭,而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理和审判具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即使黄淦波和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当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损害的具体发生和损害的程度即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后果,但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独立经营和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也不可能白白允许其他人使用和利用自己的用益物权而不获得任何对价。显而易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用益物权方面,没有正确适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客观合理的裁决。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在提出诉求或准备提出诉求的同时,要充分注意用益物权被侵占或被占用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政策性补偿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证据凭证。今后再出现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准许许可》存在质疑的情况,可以向其提供2007年2月9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林园函字【2007】8号《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作为参考。因为此函同样还可以证明国家最高林业管理机关明确和充分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5、关于“从莞高速工程穿越山体事件”:
从莞高速工程穿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山体这一历史事件,可以参考“西气东输事件”的意见。其工程所造成的“树木砍伐”、水土流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失需要通过科学评估、鉴定来最后确定,还有就是植被恢复所需要的投入。对此,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以上所有曾经发生的损失在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之前,都可以通过协商和依法诉讼来解决的。
6、关于“举报公园内违法违章建筑,遭有关部门打击报复事件”:
这一事件是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合同》相对方石新社区及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存在着如下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7、关于“豪华坟墓事件”:
关于8座豪华坟墓修建的问题,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本意见书第6项的违建乱建的范畴。专家意见与上述问题相同。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相关豪华坟墓的兴建明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如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织迁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此行政不作为的,可以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不作为的行政主体怠政懒政甚至徇私舞弊的还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依法查处。
8、关于“村民毁林千亩种植果树、蔬菜事件”:
面对当地村民触目惊心的毁林行为,观音山森林公园坚持依法报案但没有得到解决,相关毁林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说明当地相关主管机关存在不作为和严重的渎职。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34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林地,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属犯罪行为;或依《刑法》34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森林10立方米,或其他林木20立方米,属犯罪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处理千亩毁林事件中应做到搜集证据合法充分,反映问题和举报投诉合理合法,建议将相关举报材料和来往文件信函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备案。
9、关于“村民纵火事件”:
村民因乱砍滥伐、违建乱建导致其所破坏的区域生态植被极为脆弱,势必会导致火灾发生的风险急剧升高,给森林公园的护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当地个别农民野外不当用火,甚至别有用心的人恶意为之,随时可能造成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火灾发生。曾经的村民纵火事件仍然历历在目。从预防火灾再次发生、护林防火的大局出发,必须停止违建乱建、必须依法拆除乱搭乱建,必须及时有效恢复林地植被,林地恢复的费用应当由责任者承担。
10、关于“两起交通事故违法执法事件”:
从执法的事实依据和执法处罚的内容来看,两起交通事故明显存在过度执法的情况。对此,建议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申诉和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还要针对这一起过度的行政行为向监察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对因过度执法而给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造成的经营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从上可见,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面临着种种的不法侵害,一方面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应当坚持协商对话、依法诉讼,维护其权益,维护东莞市的青山绿水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东莞市政府及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行政上法律法规上落实对公园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建议广东省省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督促东莞市肃清刘志庚余毒,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长期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央督察组环保督察、国务院行政督察及时介入,纠正地方政府不作为、不执法、违法行政、纵容损害、破坏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渎职违法行为。
在为地方赢得荣誉的同时,观音山公园二十多年来遭遇到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被当地拒绝、国家批准了但地方长期不承认;少数官员索贿、索要干股不成,便利用公权力试图夺取观音山经营权、阻挠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破坏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等等行政不作为、不执法甚至官员违法违纪等等长期伤害。
没有惩处,难有敬畏。只有深究严办才能使后来执政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才能警示东莞地方执政者们一切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为宗旨,为东莞市营商环境彻底改善创造契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这一片宝贵的绿水青山,上述情况反映,望能引起重视,以正视听及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家宝贵的森林资源!期待回函并处理!
此致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2023年7月23日
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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