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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假冒行为 净化市场环境

2024-01-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加入收藏

假冒他人名义办理企业登记,已经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中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在现实中,既有假冒法人或机构名义的,也有假冒自然人名义的。例如,行为人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办理企业登记曾一度猖獗。前段时间,有的国资管理部门、商会和国有企业在网上发布声明,以表明其与假冒者无关。再如,行为人假冒自然人名义,办理股东、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在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伪造他人签字、伪造印章、伪造批准文件等等。

  假冒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行为人假冒的主要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者是假冒行为的获利者,通过假冒他人名义,他们不仅享受了“国企、央企”、“著名民企”和外商企业的声誉,有时还可以成为自己逃脱责任的幌子,假冒行为已经成为假冒者精心设计的牟利手段。假冒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被假冒者的利益。被假冒者往往是无辜的,却不得不面临他人向其追责的风险,甚至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不菲的金钱,处理假冒行为。某法学教授就曾遇到他人假冒其名义注册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麻烦。为了摆脱困扰,这位教授不得不先到外地法院提起诉讼,再通过胜诉的执行程序涤除其在登记文件中记载的姓名。假冒行为猖獗,还将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毒害社会氛围,侵蚀社会信用,因此,应当采取必要手段,遏制假冒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是防范和查处假冒行为的重要规章,目的在于尽力保证企业登记事项、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在法理上,防范查处规定系依托于企业登记实名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作为办理企业登记的基础性的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经营主体登记实行实名登记制,但该条例未就假冒等违反实名登记制的行为提供查处规则,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定》,可以提升登记实名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如果说《管理条例》是一部正面规定实名登记制的行政法规,《规定》就是一项反向助推实名登记制实现的部门规章,两者在目的上殊途同归,共同提高登记事项、申请文件与真实情况的一致性。

  实名登记制是企业登记制度的核心部分。运行良好的实名登记制,有助于提升各方主体的利益。首先,它有助于明确投资权利的归属,尽力避免投资权利归属的争议,夯实投资者有效行使财产权利的基础。其次,它明确了投资者的责任归属,有助于界定投资者的责任范围,避免被假冒者代人受过。其三,它夯实了反洗钱制度的基础,有助于建设廉洁政府。除此以外,实名登记制还有助于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放心从事市场交易,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规定》在坚持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继续执行实名登记制。实名制不只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而是要求所有股东和合伙人等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同时也要求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都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在自然人办理企业登记时,需要提供或出示身份证,还要进行电子认证乃至人脸识别,以确保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在办理登记时,则要提供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决议。对于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可以借助其数据系统予以比对查验;对于采用纸质营业执照的,则要注意识别其真伪,避免行为人伪造他人营业执照办理登记。

  其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登记是行政行为,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即登记机关是企业登记的一方主体,申请人是另一方主体,通常并无第三人介入的情况。因此,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登记机关只能凭借登记系统提供的信息作出判断,而难以快速、全面掌握情况,容易给假冒者提供机会。有些行为人正是利用了登记和查询系统的局限性进行假冒。《规定》对此作出新的安排。一方面,登记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信息共享,构建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登记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与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我国的国资监管部门很早就建立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登记制度,通过与登记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有助于减少假冒行为的发生。近年来,假冒国企和央企的行为屡禁不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普遍支持与登记机关在信息共享、查验上的协作。《规定》建立了共享、协作机制的制度基础。

  第三,重申企业登记程序的严肃性。在实践中,部分申请人对企业登记的严肃性存在误解,甚至认为只要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就应当登记。有人不仅随意填写、提交不实文件,有人则为图省事,完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然而,有的中介机构为了图省事、降成本,自行违法办理委托事务,有时则与行为人协同造假,损害了企业登记程序的严肃性。《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介机构代办登记必须标明代理人身份。

  最后,明确登记机关的执法程序。登记机关可能在自己执法中发现假冒,也可能是在接受举报中发现假冒,还可能是司法建议书提出了假冒的线索和事实,或者是接受其他机关移送的假冒线索和事实。对于假冒行为,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作出公示。通过执法和社会信用机制,可以提升《规定》的有效性。

  《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遏制不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经济运行的成本。登记机关则应继续简化登记流程,坚持形式审查,努力节省企业登记审核时间,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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