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治理的乱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出对网络直播进行分类管理,“将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并采取不同措施。鼓励支持一类直播;对二类直播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并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规则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禁止第三类直播,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直播乱象待治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00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网络直播在给民众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这些负面影响在未成年群体上体现得较为明显,比如2017年的时候,上海一位13岁少女用妈妈的手机偷偷打赏网络主播,两个月花光25万。”
肖胜方指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更容易受直播所传达的不良信息影响。
公开数据显示,未成年人使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类应用的比例分别占14.89%与11.80%,使用比例远超游戏类应用(7.83%)。也就是说,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承载网络秀场直播的平台应用比游戏类应用更受欢迎。
未成年人在使用短视频类应用时,最常观看的内容就是明星类、网红类视频,部分网红的不良行为和扭曲价值观若得不到监管部门及直播平台的有效引导,将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影响。
不仅如此,即使是成年人,也容易受网络秀场直播不良内容的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日常生活。“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因此,网络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分类监管,推行“强制冷静期”
鉴于我国对网络直播乱象的治理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缺乏过往的成功治理经验,国外做法也乏善可陈。为此,肖胜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
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建立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二、根据直播内容,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1、一类直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直播
一类直播具有专业性,直播者往往具有相应职称,是某项领域的专家,在讲解的内容上具有充实性,直播的内容多是信息输出型的,直播方式上具非外观性,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观众。
主播如要申请进行一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2、二类直播: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
比如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此类直播国家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可以认定为二类直播。
3、三类直播: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对上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的直播,可认定为三类直播,应当彻底封杀,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针对前两类直播,也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对一类直播,国家鼓励、支持、倡导,建议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次数限制;
对二类直播施行强制冷静期制度,同时,将二类网络秀场直播打赏金额的上限和频次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而非交由网络平台自行设置。
肖胜方解释称,所谓“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针对此类直播打赏后,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此制度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以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进行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