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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法院召开2020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1-02-01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杨正玲、杨正洪、赵德刚、陈俊声   加入收藏

经济网江苏讯 1月28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该院行政庭庭长何正洪向多家媒体通报了全市法院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20年,该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房屋征收补偿案件191件,审结187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33件、二审案件37件;审结一审案件149件、二审案件38件。据分析,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类案件呈现收、结案件数大幅上升,各县(区)涉案数分布不均衡,征收补偿争议化解难度大,行政案件败诉率略有下降4个特征。

何正洪指出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依法征收意识不强。征收补偿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实务工作。一些县区领导法治意识不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片面追求效率而无视权利保障,忽视法律事实,轻视法律程序。有的基层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政策宣传不到位,更为严重的是,不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不用法治方式办事情,不用法律规定衡量对与否,仍有权利本位思想,强权政治意识浓厚,容易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酿成诉讼。有的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认识到行政诉讼有助于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密切官民关系的积极作用,不注重汲取败诉教训,不及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制度机制,有时导致同类违法问题反复出现。

二是征收补偿程序不合法。在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或在补偿过程中未专款专用等。有的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房屋估价时,不交待估价异议权和专家鉴定申请权。政府在行政征收中违反“先批后征、先补后拆”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对集体土地征收但并未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情况下,即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有的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时直接实施房屋拆除行为,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的送达流于形式,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时未在受送达人居住地而任意选择送达地点,不能实现有效送达;有的在相对人有明确地址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情况下,径自采取公告送达形式,导致当事人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救济。有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通知书未能有效送达,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是征收补偿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审理中发现,在征收工作初始,工作人员调查或遗漏附属物,或遗漏房屋、土地面积,或遗漏困难补助项目,或遗漏被征收人 ,引起诉讼。还有的主观认为不符合补偿条件而直接不予登记。有的忽视被征收人年龄和身体状况,机械决定补偿安置。征收人员具体征收中缺少证据意识,未能形成书面材料,更无视听资料,应诉时,有的征收人提供不出材料加以证明。有的既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举证,又不申请延期举证,致使庭审阶段逾期提交的证据无法被法院采信,有的开庭时不携带证据原件。安置手续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面,有的在商谈中将名义产权人安置款或安置房安置给家庭其他关系人,征收部门往往忽视名义产权人的认可签字,名义产权人再次诉请征收补偿安置。有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进行交拆约定,引起强拆诉讼,还存在空白协议、协议不送达等现象。

四是化解征收补偿矛盾合力不足。缺少主动意识和担当精神,个别征收部门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认识不足,不愿开展协调工作。有的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害怕追责,怕担责任,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院判多少是多少,不关我事”的思想,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导致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妥善解决。部分征收部门作出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原告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而大大增加争议实质性解决的难度。有的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合同,有的则不向被征收人交付补偿安置协议,缺少透明度,被征收群众往往认为其中有“猫腻”、不诚信,宁愿打官司、举报信访而不愿商谈。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只是摆设,“出庭不出声”问题仍然突出。有的负责人在法庭上不愿、不敢发言,不能实际参与案件庭审,出庭效果不佳,未能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他还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建议。

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孙志丹解读了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10起典型案例。发布会由该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赵德刚主持。

(图、文/ 杨正玲 杨正洪 赵德刚 陈俊声)

责编:田婷 刘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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