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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依安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关于《反垄断法》重要知识

2024-06-05 来源:经济网   加入收藏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维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遏制垄断行为,使市场始终保持“有竞争”的状态,在竞争的作用下,迫使经营者以最低的成本生产最高质量的商品,并使消费者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这些商品。因此,提高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类型。《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一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是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行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正当经营、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依安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辛天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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