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示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集中未依法申报风险的;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风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职责不到位、落实上级工作不及时,推进缓慢或者成效不显著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集中未依法申报行为,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需要对其提出改进措施的;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反垄断监管职责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职责不到位、落实上级工作不及时,推进缓慢或者成效不显著,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立案调查通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下一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将制度建设贯穿反垄断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文/依安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辛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