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这是科技金融首次以并列方式写入党中央的顶层改革文件,标志着其已从政策倡导阶段迈入制度建设阶段,定位也从“支持科技”的辅助角色,跃升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制度性支柱。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向,科技金融正日益成为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兴产业孵化和新质生产力塑造的关键力量。
与此同时,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度调整,科技安全挑战加剧,我国金融体系也正处于转型升级与功能重构的关键期。在“广度扩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金融改革已进入以结构优化、机制重塑为特征的“深度重构”阶段。尽管“融资难、融资贵”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更深层次的挑战已逐步显现:金融体系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制度适配性不足、协同机制不畅,资本与技术间存在结构性错配,难以有效支撑具有长期性、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原始创新需求。
在这一背景下,科技金融的使命远不止资金供给,更在于推动金融体系实现制度性重构,提升其识别科技价值、承接长期风险、支持原始创新的核心能力。科技金融同时嵌入“资源配置系统”与“技术认知系统”,不仅要求金融机构具备高效的资本配置能力,还需理解科技创新的非线性演进路径及阶段特征,避免“短视资本”错杀“慢热技术”。因此,科技金融不能再停留于“金融服务科技”的传统定位,而应深度嵌入国家创新治理体系,协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系统发力,成为构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支撑。
系统性错配制约科技金融功能
近年来,我国科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科创板设立、北交所运行、“投贷联动”试点拓展,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金融工具日趋完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制度基础不断夯实。然而,在实践层面,科技型企业依然普遍面临“融资难、风控难、评估难”等瓶颈,反映出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制度性错配与协同缺位问题。
其一,在评估机制方面,传统金融机构普遍依赖财务报表、抵押物和历史数据进行风险判断,而科技创新项目往往呈现“轻资产、高不确定性、前期缺乏现金流”的特征,难以被传统模型准确评估其潜在价值与未来回报。这种认知偏差使得部分具有突破潜力的技术成果面临“看不懂、投不了”的困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融资断点。
其二,在资源配置方面,科技创新从基础研究、成果验证到产业化落地,整个过程需要匹配分阶段、差异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然而现实中,科技与金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尚未有效打通,金融机构与科研单位在评估标准、风险认知等方面缺乏统一语言,导致金融资源往往难以及时进入技术发展的关键环节,形成“各自为政、难以衔接”的局面,协同效能亟待提升。
其三,在激励机制方面,科技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产业升级和社会效益中,难以在短期内直接回馈早期资本出资方。同时,创新项目通常风险集中、周期较长、回报路径不确定,而金融监管和机构内部考核普遍强调短期收益目标,进一步压缩了资本对原始创新的风险容忍空间,抑制了市场力量对高风险、高潜力技术的有效支持。
构建中国特色科技金融“支撑网”
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不能依赖“点状供给”的政策工具叠加,也不能寄望于资本市场的短期扩容,更需从制度层面系统发力,构建更加稳健、可持续的金融支持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战略背景下,建立涵盖战略治理、制度供给与能力重塑的三重支撑体系,是深化科技金融改革的关键着力点。这一体系的核心任务,不仅在于完成从产品向结构、从工具向制度的跃迁,更在于构建一条契合科技周期波动、体现中国特色的长期制度演进路径。
战略治理将科技金融纳入国家创新治理主框架。长期以来,科技金融多被视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工具,功能主要集中在创新链的后端环节。这种“边缘化定位”使其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缺乏战略性嵌入与系统性设计,难以充分发挥支撑科技创新全链条的关键作用。当前,随着国家对科技自立自强的高度重视,以及科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科技金融亟需从“政策工具”迈向“制度安排”,其战略定位应实现根本性跃升。
首先,应将科技金融嵌入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特别是在重大技术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领域,应在顶层设计阶段同步规划金融资源,推动财政、科技、金融、产业多元协同。在国家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中,探索“资金结构同步设计”机制,推动由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性金融与市场资本共同发起“任务导向型”投资平台,提升金融支持的前置性、结构性与责任性。
其次,建立具备全链条统筹能力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当前,科技、财政、金融、工信等多个部门在支持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资源分散、信息壁垒等问题。应设立常设联席机构或“科技金融协调推进机制”,在国家层面统筹资源配置、政策衔接、绩效评估和项目管理,推动形成“统一规划—联合评估—分类支持—动态退出”的闭环式治理架构。
再次,应构建“金融嵌入式”的科技治理模式。科技金融不仅应作为资本供给者,更应深度参与科技项目的筛选、孵化与评价。建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设立专门金融服务单元,配备具备“技术+金融”复合背景的专业团队,实现从科研、风控到投融资的全过程协同。同时,将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率、商业可行性、金融支持可行性等指标纳入科研评价体系,提升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成果转化进程。
最后,应推动科技金融从“机制试点”迈向“制度实验”。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南山等地区已积累了丰富的改革探索经验,但主要集中在工具层面和模式层面。建议以此为基础设立若干“科技金融制度特区”,在投贷联动、资本退出、风险缓释、政策激励等关键环节开展“突破监管常规”的政策实验。通过“制度沙盒”机制探索系统性改革,构建横向协同、纵向渗透的多层级试点体系,为在全国复制推广提供制度样本和可行路径。
制度供给打造中国特色的耐心资本体系。科技金融所面临的核心挑战,不仅在于其本身具有高风险、长周期等天然属性,更在于其背后存在一组结构性“悖论”:一方面,传统金融体系难以有效应对科技项目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风险识别与资源配置之间错配显著;另一方面,科技创新的成果往往通过技术扩散、产业外溢等路径回馈社会,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可量化的财务回报,早期出资方因此难以获得合理收益。这类“高投入—慢变现—低回报”特性,客观上抑制了资本对科技创新早期阶段的介入力度,制约了科技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破解上述困境的关键,在于构建契合中国国情、服务技术创新全过程的“耐心资本”制度体系。所谓“耐心资本”,不仅意味着资本在时间维度上的长期投入,更是一种制度化安排,能够容纳失败、支持远期目标、陪伴技术成长。其制度架构应包括: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和战略性投资资金,市场化的天使投资、早期创投和成果转化基金,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中长期信贷与风险保障工具,构建起多元化、分层次、互补性的资本供给体系。
在制度设计上,一是建立差异化容忍机制。应为科技金融在监管指标、风险容忍度、考核周期等方面提供更灵活的制度空间,避免“一刀切”式的传统标准对创新融资形成束缚。二是探索分阶段退出与分层收益机制。鼓励资本以“可中止+可转让+可递进”等方式参与科技成果的不同发展阶段,提升资金配置的持续性与可预测性。同时,在成功项目中引入股权回购、技术分红、财政激励等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强化早期出资方的正向激励。三是推动财政资金与市场资本的有效协同。政府应秉持“有边界的耐心”,通过设立首损机制、引入风险共担条款、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性担保,降低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早期科技投资的顾虑。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替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应由财政、科技、金融等多部门协同发起“任务导向型”投资平台,集成资金配置、价值评估与投后服务,构建“长期投入+协同治理+共享回报”的制度性闭环。
能力重塑推动金融机构从风险规避者转型为技术价值发现者。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既依赖政策体系的持续完善和金融工具的丰富供给,更在于金融机构认知逻辑和专业能力的系统重塑。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在服务科技创新方面仍普遍存在“重抵押、轻信用”“重历史、轻预期”的传统风控思维,普遍将科技项目的不确定性视为不可控风险,将前沿技术的“不成熟”误判为风险红线,因而对早期高风险、高潜力项目存在天然回避,严重制约了科技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
破解这一结构性障碍,关键在于推动金融机构从“风险规避者”转型为“技术价值发现者”。在传统金融逻辑中,风险往往被视作负担,需尽可能规避;而在科技创新逻辑中,适度风险本身正是技术突破、模式进化的“代价门票”。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重构风险评估视角,从“压降风险”向“共担风险”转变,从以短期财务指标为核心转向综合考量技术潜力、产业前景和战略价值,逐步建立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配的服务理念和专业能力体系。
首先,应构建跨学科的专业能力体系,建立覆盖“技术识别—场景匹配—产业潜力”的多维评估框架。鼓励设立“科技风控官”“技术评估合伙人”等专业岗位,吸纳具备科研或产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参与项目尽职调查与风险判断。同时,推动金融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常态化开展信息共享与联合评估,将技术发展趋势、赛道演化逻辑等前沿知识纳入风控建模,提高其对科技路径复杂性的理解能力与包容能力。
其次,应推动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与容错机制的改革优化。当前体系下,金融从业人员普遍面临“高出错成本+短期考核”的双重约束,倾向选择成熟、低风险项目,削弱了支持早期创新项目的意愿与动力。建议银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对科技金融设立专项考核维度,适度拉长绩效周期,探索差异化评价机制与“长期跟投+阶段退出”结合的收益模型,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为从业者投身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与心理安全空间。
最后,监管层也应建立与科技导向型金融发展相匹配的外部评价机制。在传统监管指标之外,应探索引入“科技服务深度”“原创成果支持占比”“技术识别能力”“耐心资本配置比例”等新型维度,将金融机构服务国家科技战略的能力和表现纳入核心考核体系,推动其真正转型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结构性支撑力量。
从“技术补丁”到“制度基石”
科技金融改革的意义,早已超越了纾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阶段性问题,更在于其正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制度成熟、功能重塑、战略嵌入的重要支柱。这一根本性转变,不仅体现出发展理念的深刻嬗变——从“资本为中心”转向“创新为核心”,也标志着治理逻辑从单一风险控制迈向多元协同赋能,更代表着国家能力体系的一次结构性升级——在金融体系内部,培育出一支具备技术识别力、资源配置力、风险容忍力与创新服务力的系统性金融力量。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框架下,科技金融既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引擎,也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制度支撑。从技术路径看,科技金融打通了“科技—产业—金融”三大系统联动;从制度路径看,则激活了“财政—市场—政策”三元要素协同运行。谁能率先建立起结构合理、机制健全、运作高效、前瞻可持续的科技金融制度体系,谁就更有可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抢占战略制高点、掌握主动权。
构建中国特色科技金融体系,不能依赖“拼图式”的制度叠加,而必须通过顶层设计推动关系重构、机制创新与认知变革的系统性跃升。政府应从政策引导者转型为制度构建者,金融机构应由资金供给者成长为科技价值的共创者,资本市场则需主动转型为“耐心资本生态”的培育器与放大器。唯有将科技金融从“边缘工具”真正锻造成“制度基石”,深度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和产业演化逻辑之中,方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澎湃的创新动能与坚实有力的金融支撑。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直属党支部书记 黄文礼
本文第二作者为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陈勇
编辑: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