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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建议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22-03-09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记者 寇佳丽   加入收藏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其中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均为我们日常所见。

为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我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然而整体上看,我国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有待加强。

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失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指出,在用工入口环节,即用人主体关系、职业损害风险防控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如下:

平台企业,包括非平台企业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仍不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部分货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传统行业,为降低用人成本,也以新就业形态名义招揽用工,企业的用人特征往往是,将货物运输、车辆调度等传统需要全职从事的工种,通过自有或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众包”的形式发给个人劳动者去完成,并以服务费方式结算薪酬。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大大减少,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若通过其他平台结算还可以获得相应增值税抵扣,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各相关方关系复杂,法律关系难以厘清。由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而就劳动关系的确认而言,用人单位的确定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至关重要。但平台企业,包括非平台企业通过多套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利用合同相对性尽可能规避自身用人风险。

“以外卖配送为例说明。A公司给外卖员派单,B公司给外卖员投保,C公司给他发工资,然后DEFG公司给外卖员交个税。其中,A是一家大型平台企业,BCDEFG都是为其配套的服务商,他们互相交织,原本集中于单一雇主的管理特权功能分散到多个商业实体,他们的主要角色是承担平台扩张过程中想要极力甩掉的人力成本并起到法律‘防火墙’的作用。”刘艳这样解释。

与此同时,服务商也需要分摊风险,他们也会效仿平台的做法,再进行转包。甚至,部分企业诱导劳动者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劳动者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反倒为用人单位免去一大笔税负和社保支出。

劳动者为平台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伤害,或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赔付义务往往无人承担。与劳动者存在关系的任何一家公司都不足以成为其法律上认定的“用人单位”,那么发生侵害第三方权益情况时,就无法认定雇主责任;自身受到伤害时,也无法认定工伤。可能最后认定,由某一家服务商承担雇主责任,而这些公司注册年限短,注册资本极低,毫无偿付能力,尤其当发生严重事件时,服务商自身都难保,遑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此外,众包服务公司更换频繁,许多公司与平台的合作协议不足1年,这无疑增加了后续维权成本。而且很多情况下,缴纳社会保险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且远低于实际工作地的缴纳水平,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其后果可能是工伤待遇、医保报销、失业保险领取等都存在障碍。

加强保护,强化用工安全

长时间以来,互联网行业、在线消费、无人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空间,这其中包含着无数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不管从哪个方面看,都应该对这部分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劳动报酬、用工安全、社会保障等进一步予以规范。为此,刘艳提出以下建议:

1.  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对确有新就业形态用工需求的企业,需向人保部门备案,并且如实披露使用配套服务企业的情况。此外,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的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也需向人保部门备案,双方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等应由企业妥善保管,以便备查。同时,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基础,人保部门定期加强检查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备案匹配情况违规用工的情形。此外,加强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和部门间合作,针对部分属于传统行业的非平台企业用工,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2.  剥离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复杂法律关系。

参照劳务派遣模式,用工企业只进行一次用工“转移”,同时,配套服务企业不得再次将其转包,借以清晰用人关系。用工企业与配套服务企业合作关系不少于1年时间。配套服务企业的使用应当遵循属地化原则,确保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等享受工作地社会公共服务。对于社保缴纳状况,社保登记部门和征缴部门也应定期向配套服务企业开展检查抽查,对于违规缴纳企业应督促整改补缴,必要时进行相应处罚。

3.  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备用金/救助金制度。

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需按照其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以政府部门提供一定补贴的方式,共同建立劳动者权益备用金/救助金,该基金专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身权益受损,或工作期间造成第三方损害时,先行垫付所需医疗费等费用,以解燃眉之急;同时,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合理设置保险费率,降低赔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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