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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 深耕细作,笃行致远 ——任自力教授访谈录

2023-11-21 来源:经济网   加入收藏

人物专访

深耕细作,笃行致远

——任自力教授访谈录

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2010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兼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亚太保险法国际论坛秘书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专家、中国保险业协会核心法律合规专家、北京金融法院首批咨询专家等。长期以来,任自力教授积极参与并深深扎根于中国的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教育研究与实践工作,为推进中国保险法等金融商事法律制度的改革发展做出了诸多努力与贡献。

Q:任教授您好!据了解,您在商法领域,特别是保险法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突出研究成果;多次参与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修订或论证研讨,多条建议被立法、司法部门采纳。您能否具体介绍下这些研究工作?是什么启发或影响了您,促使您在该领域深耕多年?

A:我的研究方向主要是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商事法律。在现代社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金融市场有四大支柱,分别是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信托市场,这四大支柱都直接影响着民众的财产人身安全和幸福指数提升,因此这方面的研究利国利民、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中国的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立法均是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立法本身的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比如,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各类重大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监管部门虽然也采取了各种规训措施,但始终不见好转。我早年在系统学习研究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后,曾力主在证券立法中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集团诉讼机制,以有效保护证券市场中广大股民的“小额、易腐”权利,此主张在学界与实务界产生有较大影响。中国2020年3月生效的新《证券法》第95条正式引入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并确立了中国版的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主导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此制度在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已开始发挥其巨大作用。又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注意到,我们的保险市场发展很快,但是保险立法相对滞后,国内从事保险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人数也比较有限,且研究形不成合力,保险法理论研究与保险法实践呈现割裂状态,保险法研究不足以为保险立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也未能在推进保险市场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我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和实际组织者,联合国内10多位专家向中国法学会提出了设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申请。中国法学会对该申请进行了认真审慎的研究论证后,于2011年批准设立中国保险法学会,中国保险法学会因此成为国内第43家全国性法学学术组织。我本人被大家推选为研究会的副会长和秘书长。经过10多年的发展,此研究会已经成为国内保险法领域的国家级智库,研究会的200多位理事会员基本涵盖了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法有深入研究的大部分专家学者,他们在推进保险立法和保险市场监管规范完善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本人也有幸深度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修订与论证工作,并有幸能为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制化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Q:提到保险法制的改革,有了解到您于2011年联合其他四位学者发起了著名的“五学者上书活动”,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此呼吁被国内外上百家媒体广泛报道。当时您发起这项活动主要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A:该活动是源于2011年的“7·23”动车追尾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一再变化,并引出了保险业界长期关注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我们建议废止该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主要原因是,该条例自1951年6月颁布实施并沿用至2011年,其规定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定价机制不合理且保额过低,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亡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该等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正式废止了该过时的铁路旅客强制险条例,之后,基于市场定价的高性价比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迅速进入了铁路运输领域,因此,该活动可以说产生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并实质性推进了我国铁路与公路领域意外伤害保险法制的变革。

Q:您长期致力于保险法研究,对于推动保险法的改革与完善贡献突出,我们也注意到您曾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出了中国地震保险立法的第一个学者建议稿,您在新冠疫情期间提出的推行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综合险建议也曾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与批示,在学界及实务界都引发了广泛且积极的反响。对此您可以简单谈谈吗?

A:保险业具有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巨灾是各类自然或人为灾害汇总级别最高或接近最高级别的灾害。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已成为一种分散巨灾损失的长效机制。在中国,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很小,赔付占比很低,保险业所具有的分散风险、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远未发挥作用。因此,我认为,中国亟需出台巨灾保险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是一个地震、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相对于洪水灾害,中国在地震灾害方面的历史数据积累方面更为充分,所以我建议中国应该先推出地震保险,我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在学界产生有较大影响,也得到了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

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综合险的建议,则主要是为落实国家有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要求,我与多位学者一起,经过仔细研究与审慎考量,以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名义向国家提出的资政建议,我们建议参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分别负担部分保费,鼓励企业投保,从而发挥保险功能、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此险种在疫情期间为解决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复工顾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Q:从巨灾保险到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综合险的提出,可以看到任教授特别注重将学术研究与现实突出问题相结合,积极服务社会需求,提升民众福祉。我们也关注到,任教授现任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经常组织、参与学术论坛与学术交流活动,在推进中国保险立法、司法和保险市场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您认为法学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关系是什么呢?二者如何做到平衡与协调?

A: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是实践之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以保险法为例,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必然是来源于实践并需要回归到实践中,其必须能够解决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解决市场主体的关切,才能真正发挥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功能。因此,不论是保险法研究还是其他金融立法的研究,都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现象,那样,理论研究的应有作用将很难发挥,市场本身的发展实践也会因缺乏理论的应有指导与支撑而遭遇诸多障碍,最终利益受损的则是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因此,法学,尤其是部门法的理论研究必须要高度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同时,也必须高度关注保险市场的一线发展情况,并能够及时回应立法活动和市场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只有这样,法学学术研究才能够真正具有生命力并充分发挥其价值。(作者:肖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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