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其核心在于实现“富裕”与“共同”的辩证统一:既要推动经济总量稳步增长,夯实物质基础,又要确保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公平共享。当前,我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阶段,传统收入分配格局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求。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强调“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公平协调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在新发展阶段推动共同富裕指明了实践方向。
收入分配领域四大问题
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富裕”和“共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持续优化,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城乡收入差距和全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得到改善。但是目前来看,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全国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城乡差距还很突出、劳动者报酬与居民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中等收入群体较少以及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第一,我国居民总体收入与财富的差距依然比较大。从收入维度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逐步回落,目前降至0.462,但仍高于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反映出我国仍是全球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数据,2022年最低收入组人均月均可支配收入仅716.75元,而最高收入组达到7509.67元,后者约为前者的10.5倍,高低收入群体间的收入鸿沟显著。在财富分配领域,我国居民财富差距问题更为突出。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指出,中国目前1%的收入群体占据全国30.6%的财富。世界财富与收入数据库和世界银行数据库也显示,中国最富10%人口拥有财富份额占比为68.8%,远高于英国的57.13%和法国的59.33%,折射出财富集中化程度较高的现实。
第二,城乡差距仍然需要进一步缩小。我国的城乡发展不均衡,城乡居民在收入、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从收入角度来看,2013—202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均实现显著增长。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6.84%,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则达到9.48%,后者增速明显高于前者。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城乡居民的绝对收入差距仍在持续扩大——这10年间,差距金额从18059元攀升至30130元,增幅高达66.84%。202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前者约为后者的2.39倍。相较之下,部分发达国家城乡收入差距通常维持在1—1.5倍区间,由此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存在进一步缩小的空间。
第三,收入分配格局还不够合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2010年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呈现金字塔型,低收入群体规模庞大。到2015年,随着分配政策不断完善,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中等收入群体出现扩大趋势,收入分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到2020年,低收入群体比重进一步下降,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但与橄榄型理想分配格局相比,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仍有待进一步扩大。
第四,数字经济带来的新挑战。数字技术通过提升生产效率、催生新业态,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创造了条件。《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4年)》显示,数字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10%左右,数字消费新业态新热点持续涌现。然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创造新就业形态的同时,也衍生出算法霸权、数据垄断等新型分配矛盾,加剧了社会分配失衡。具体而言,算法垄断导致平台劳动者议价权弱化,数字鸿沟使得偏远地区和低技能群体难以分享技术红利;此外,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尚未健全,普通用户创造的流量价值未被合理量化与补偿。数字经济的“赢者通吃”特性导致财富向头部企业和个人集中,行业间收入差距与劳动保障水平失衡问题凸显。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路径
改进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核心思路是“减低”“扩中”“控高”:减少低收入群体数量,防止其生活水平下滑;扩大中等群体规模,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控制高收入阶层寻租性收入过快增长。为此,需完善以市场为主的初次分配,强化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与政府引导的第三次分配补充功能,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构建“三次分配+数字治理”协同机制,实现效率与公平统一。
一是切实发挥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初次分配是指在国民收入创造过程中,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和数据等各类要素所有者根据其贡献大小获取相应回报。初次分配对最终分配格局的形成起着基础性作用,是减少低收入群体数量、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有效手段。
在减少低收入群体方面,首先,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坚持居民收入増长和经济増长基本同步,重点是要提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一方面,需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与就业质量,从源头上夯实增收基础;另一方面,以乡村振兴战略为重要依托,打破城乡要素流动壁垒,促进城乡资源双向流通与良性互动。在农村增收领域,可深入实施“数字乡村振兴”计划,建设县域电商服务中心和物流网络,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和财产性收入增长。通过产业化经营、合作社建设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举措,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其次,努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坚持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初次分配制度,着力増加劳动所得,鼓励勤劳致富、多劳多得。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完善劳动者合理増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和更可持续的收入分配体系,确保中低收入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增强数字经济的包容性,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行“算法取中”制度,保障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最低工资和社保权益。
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方面,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维护中等收入群体的稳定性,确保其不会因各种因素的冲击而回落至低收入阶层。首先,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并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以此推动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积极创业。其次,重点提升中等收入群体的抗风险能力,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对中等收入群体发挥的兜底作用,为中等收入群体提供稳定的经济保障和发展机会。再次,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吸引大量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鼓励中等收入群体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此外,还应构建社会财富增值的全民共享机制,将社会财富的增值部分更多的分配给中等收入群体。最后,优化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机制,试点“数据分红”模式,允许个人通过贡献数据获得平台股权或收益分成。培育数字技能型新兴中等收入阶层,将数字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培养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技术工人,力争2030年数字技能人才规模突破1亿。
二是充分发挥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再分配是指政府运用税收(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对要素收入进行二次调节,是推动均衡发展的关键保障。第三次分配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基于自愿,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公益慈善。在共同富裕进程中,财政兜底、税收调节、第三次分配补充,三者相互关联制约,是提升发展质量与生活品质的重要制度安排。
从财政兜底保障看,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构建多层次社保体系、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发挥财政兜底作用的关键。通过打造全国统一“数字社保平台”,实现医疗养老待遇跨区即时结算,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均等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同时将数字基础设施纳入转移支付重点,设立“数字鸿沟消除基金”,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同时,完善低收入人口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保障。有效减轻困难家庭教育负担,提高低收入群众子女受教育水平,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此外,数字经济新业态导致的财富集中、人工智能引发的就业替代和新就业形式等问题,正在催生新的发展不均衡。因此,要求在构建政策体系和创新政策工具时,充分研判数字经济对区域财力的影响,要深化财政转移支付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缩小人均财政支出区域差距,増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从税收优化调节看,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支撑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保障。为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效能,需从优化税制结构、强化征管力度、创新分配机制三方面发力。在税制优化层面,应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一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制度,对资本性收入课征差异性税率,有针对性地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有力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另一方面,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同时,需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在税收征管方面,要不断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防止其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税收。针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区域间和居民间新的收入不均衡,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分配机制:明确加密货币、NFT等数字资产的征税规则,探索基于“用户参与度”的利润分配模式;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引入新的税种,根据数据流量或用户活跃度征税,有关税收收入归属数据来源地政府或用户所在地政府,并将税收定向用于低收入群体技能培训,实现税收调节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结合。
从慈善捐赠补充看,发挥第三次分配补充作用,要从制度、文化、形式三方面发力。制度上,落实慈善税收优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条例,优化公益组织审批;文化上,培育互助氛围;形式上,鼓励慈善创新,推广“区块链+公益”提升透明度。
构建公平协调的“三次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初次分配靠市场激发要素活力,再分配靠政府调控缩小差距,第三次分配靠社会力量补短板,三者共同构成治理体系。在数字经济下,初次分配要健全数据确权交易制度,保障用户数据收益权;再分配需完善数字税收体系调节企业收益;第三次分配要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慈善透明度与效率。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张巍
本文第二作者为吉林财经大学王涵琼
编辑: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