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数字安全:艺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坚实底座

2026-08-07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韩飞 张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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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安全:艺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坚实底座

2026-08-07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韩飞 张瑞芳 加入收藏

数字技术为艺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打开了新空间,也把数字安全推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短视频、网络直播、数字展陈和电商平台广泛进入乡村,使艺术参与由驻村创作、空间改造和技艺展示,进一步延伸到文化传播、产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贵州民族文化多彩,传统村落和非遗资源丰富,一件民族工艺品、一项传统技艺、一处村落景观,都可以借助数字传播突破地域限制、连接消费市场。但数字化带来的不只是传播方式的变化。当村落空间被转化为影像、民族文化被转化为数据、传统技艺被转化为网络内容,乡村文化便进入可以复制、编辑、传播和交易的数字环境。文化资源由谁采集、按照什么规则使用,乡村文化由谁解释,数字收益由谁分享,成为艺术赋能必须回答的问题。因此,艺术赋能越是依赖数据和平台,越需要筑牢数字安全底座。这里的数字安全,不仅包括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也关系文化资源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文化表达能否保持真实、数字权益能否合理配置、增值收益能否公平共享。它不是艺术乡村建设的附加条件,而是维护乡村文化主体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文化资源有序开发的重要基础。

   一、看清风险:数字化重塑乡村文化权利结构

  艺术赋能中的数字安全风险,主要生成于资源采集、平台传播和价值转化三个环节。表面看,这些风险表现为数据使用不规范、数字版权不清晰和平台内容失真;从深层看,则是乡村文化进入数字空间以后,资源控制权、文化解释权和价值分配权可能逐渐向外部主体转移。

  在资源采集环节,数字技术可能突破乡村文化原有的使用边界。民族文化、村落仪式、传统纹样和非遗技艺并非可以任意取用的公共素材,而是特定村寨和文化群体长期生产生活形成的共同记忆。一些机构和个人未经充分沟通和授权,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拍摄、上传、改编乃至商业开发,容易使其脱离原有文化语境。由此受到影响的,不只是某件作品的使用权,还包括村寨、传承人和村民对自身文化的知情权、表达权和解释权。 

  在平台传播环节,流量逻辑可能改变乡村文化的表达秩序。网络平台往往偏好视觉冲击力强、话题性高、能够快速吸引关注的内容。部分运营主体为迎合算法推荐,容易把内涵丰富的乡村文化简化为醒目的符号,把真实复杂的乡村生活包装成便于消费的景观。其结果是,乡村文化“被看见”的机会增加了,完整表达自身的空间却未必同步扩大;不同村寨获得了传播流量,文化呈现却可能趋于同质。数字传播如果只追求“出圈”,忽视文化真实性,就难以把社会关注转化为文化认同和发展能力。

  在价值转化环节,权属不清可能造成文化创造与收益分配相脱节。艺术家形成的设计成果、非遗传承人提供的传统纹样、村民参与创作的影像内容,往往融合了集体文化资源、个人技艺和外部创意。经过平台传播和市场开发后,这些内容可能转化为文创产品、旅游品牌和商业流量,但由于确权依据不足、传播链条较长、平台规则复杂,真正提供文化资源的村民和村集体未必能够合理分享收益。文化资源虽然来自乡村,价值增值却可能主要发生在乡村之外。

  与此同时,艺术乡村建设还会产生村民身份信息、游客消费记录、平台交易信息和项目经营数据。如果数据采集超出必要范围,存储、调用和共享缺少规范,就可能引发信息泄露和数据滥用。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源于技术应用和市场开发走在了规则建设与能力培育之前。倘若不及时治理,短期流量不仅难以沉淀为发展动能,还可能削弱乡村文化的真实性和乡村主体的自主性。

  二、筑牢底座:把数字安全贯穿艺术赋能全过程

  以数字安全护航艺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关键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治理由事后处置转向全过程防范、由单项数据合规转向文化权利保障、由外部监督约束转向乡村内生能力建设。

  一是守住文化资源数字化边界。应系统梳理民族文化、非遗技艺、传统村落和乡土艺术资源,根据其公共属性、文化敏感程度和开发价值,区分可以公开传播、需要授权使用和应当重点保护的内容。对涉及特定村寨、传承人和村民群体的文化资源,应明确采集主体、使用范围、传播期限和商业用途,建立事前告知、协商和授权使用机制。划清边界不是把文化资源封闭起来,而是使其在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有序利用。

  二是健全数字确权和利益共享机制。围绕艺术作品、传统纹样、数字影像和文创产品,合理界定艺术家、非遗传承人、村集体、村民、运营企业和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关系,完善资源使用登记、数字版权存证、侵权投诉和收益分配制度。对多方共同参与形成的数字文化成果,应事先明确权利归属、使用权限和利益分配方式。艺术赋能不能止于把乡村塑造成新的消费场景,更要通过稳定的利益联结,把文化流量转化为集体收益、就业机会和产业能力,让村民真正成为文化价值创造的参与者、受益者。 

  三是压实多元主体的数字安全责任。政府应把数字安全纳入艺术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准入、建设、运营和评估全过程,将文化资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利益共享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网络平台应完善内容审核、版权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和侵权处置机制,避免流量逻辑过度支配乡村文化表达。艺术机构和运营企业应规范数据采集、作品使用和商业开发行为,主动说明资源用途、传播范围和收益情况。对跨主体、跨平台流动的文化数据,还应明确各环节责任,防止出现多方参与而无人负责的治理现象。

  四是提升乡村主体的数字文化能力。艺术赋能既要把优质资源引进来,也要把发展能力留下来。应帮助基层干部、非遗传承人和村民掌握数字工具、版权知识、平台规则和基本的数据安全技能,提升其自主生产内容、运营文化品牌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发挥村集体和基层文化组织的作用,使其深度参与资源梳理、项目决策、内容审核和收益分配。只有增强乡村自身的数字能力,才能减少对外部机构和网络平台的单向依赖,把艺术项目形成的短期影响转化为可持续的内生动力。

  艺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既要让乡村文化传播得更远,也要让乡土文脉保存得更好、农民主体地位更加稳固、发展成果更加公平地惠及群众。只有把数字安全嵌入艺术创作、平台传播和产业转化全过程,才能推动贵州丰富的民族文化、传统村落和乡土艺术在数字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真正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乡村全面振兴的持久动能。

  (作者韩飞系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校聘副教授、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研究员;作者张瑞芳系贵州大学美术学院美术与书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