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6-08-14 来源:《经济》杂志-经济网


8月13日上午,《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市政府副市长张新春出席。
据悉,此次集中修改的八部地方性法规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

贯彻法典要求,集中修正八部法规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共设五编1242条,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构建起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完整法治框架。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对照法典条款梳理发现,《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吕梁市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八部法规存在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需要进行集中修改。这是我市首次对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正,标志着我市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迈出坚实一步。
坚持“一致性和最小修改”原则
六方面精准对标
此次修改坚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经过全面梳理排查、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完善三个阶段。专门工作组形成修正草案初稿,书面征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提请审议。
本次修改遵循“一致性和最小修改”原则,凡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条款均作相应修正,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确保每一条修改都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修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多个条款:一是立法依据修改。将八部法规原立法条文中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具体法律名称统一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是防治原则修改。修改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防治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保持一致,对照法典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原则进行校核完善。三是主管部门表述调整。根据法律变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对有关部门名称进行统一规范完善。四是禁止行为调整。露天焚烧规定由全域、全时段禁止调整为“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并将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的规定单独列项;噪声相关禁止行为修改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向社会排放噪声”;删除横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的禁止规定。五是法律责任调整。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分则逐条校核,删除或者修改与法典不一致的处罚条款,调整援引处罚规定,确保处罚种类、幅度与法典有关规定相一致。六是其他技术性修改。对相关名称、术语按上位法规范进行修改,对地方性法规间部分重合条款进行技术调整。
三方面发力推动法规落地见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确保修改后的八部法规落地见效,吕梁市人民政府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深化宣传解读,营造共治氛围。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解读体系,统筹主流媒体、新媒体矩阵、基层宣传阵地,精准分层、分类开展普法宣传,精准解读八部法规的修改亮点、核心条款、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让企业知边界、守底线,让群众懂法规、守规矩,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建美丽吕梁的浓厚氛围。
二是抓实配套衔接,完善制度体系。以此次法规修改为契机,全面开展现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梳理清查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新法规不匹配的政策条款,细化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工作职责,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生态治理体系。
三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动态监管、联合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将法规实施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属地工作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解决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持续提升我市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回应民生关切
聚焦扬尘、尾气、养犬等热点
在记者提问环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针对居民小区周边工地扬尘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压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协同监管责任,细化施工单位扬尘管控义务,刚性落实施工围挡、裸土全覆盖、湿法作业、车辆冲洗等防尘措施,强化工地信息公示,要求将扬尘责任人、监管举报方式在工地门口公开。针对拆迁、土方作业等高扬尘工序,明确要求择时作业,尽可能降低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群众遇到工地扬尘扰民,可直接查看工地公示的举报电话,也可拨打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渠道,相关部门将第一时间安排现场核查处置,做到群众诉求闭环办理。
围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整体判定为不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修改后的《吕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法典相衔接,下一步将认真履职,确保法典及条例相关规定全面落实。
关于《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养犬条款优化,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专门针对养犬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条例修改实现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执法依据、处罚标准相贯通,让文明养犬从“道德倡导”真正上升为“法定义务”。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从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做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条例宣传普及四方面发力,组织全市城管执法人员专题学习新修订条款,聚焦渣土密闭运输、道路洒水抑尘及餐饮油烟治理等问题加大常态化巡查检查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切实把制度规定转化为治理成效。
在扬尘协同治理方面,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健全内部闭环处置机制,对移交问题线索做到接收有登记、办理有时限、办结有回音;积极参与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联合执法各项工作任务;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共享重点工程项目、渣土运输企业等台账资料,依托信息共享提升日常巡查针对性、靶向性,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扬尘治理格局。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抓好内部执法队伍培训,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专题学习修改后的八部法规及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更新权责清单、执法文书,8月15日起执法办案全部适用新法条;面向煤矿、洗煤、建筑施工、排污企业开展普法宣传,重点宣讲大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管理新要求,把处罚调整变化讲清楚,引导企业主动对照开展自查整改;会同住建、城管等部门落实联防联控,规范案件移送、联合检查,强化案卷评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做到宽严相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此次八部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具体行动,是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期盼的法治保障,也是建设美丽吕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修改后的法规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网,增强了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将为守护吕梁蓝天碧水净土、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福祉发挥重要作用。
(文、图/吕梁发布)